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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開展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的通知

2019-09-02 14:56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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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表彰社會各界奉獻愛心、回報社會的慈行善舉,鼓勵、帶動更多社會力量參與脫貧攻堅,民政部決定組織開展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根據《“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和《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方案》,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評選對象

2017年至2019年,在我國慈善活動中,特別是扶貧濟困活動中事跡突出、影響廣泛的單位、個人、志願服務等愛心團隊(以下簡稱愛心團隊)、慈善項目、慈善信託等。

本通知所稱的慈善活動,應當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一般不評選副司局級或者相當於副司局級以上幹部,且縣處級幹部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

二、獎項設置

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共設置四類獎項: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捐贈企業、捐贈個人。表彰名額不超過150個。其中:

慈善楷模獎,表彰在我國慈善領域事跡突出、社會影響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範性的個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愛心團隊,原則上不超過30個。

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獎,表彰在我國慈善領域具有創新性、示範性、推廣性的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原則上不超過50個。

捐贈企業獎,表彰2017年至2019年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企業,原則上不超過40個(捐贈金額統計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數據)。

捐贈個人獎,表彰2017年至2019年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個人,原則上不超過30個(捐贈金額統計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數據)。

為進一步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將50%以上的表彰名額集中到扶貧濟困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愛心團隊、慈善項目、慈善信託等。

三、組織機構

民政部組建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由民政部門、有關黨政部門、人民團體、慈善行業組織、新聞媒體、教育科研等機構的代表和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委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就評選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

四、推薦要求

(一)“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接受推薦的範圍和名額。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不接受單位和個人自薦,只接受以下推薦: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關於其行政區域內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捐贈企業、捐贈個人等的推薦。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的推薦名額不超過12個(每類獎項的具體名額不作限制);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推薦名額不超過8個(每類獎項的具體名額不作限制)。

2.各業務主管單位關於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組織參評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慈善楷模等的推薦。

(1)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會組織,由社會組織對應的民政部業務聯絡司局進行推薦。

(2)其他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不是民政部)的,由其業務主管單位進行推薦。原則上一個業務主管單位推薦不超過4個。

3.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央群團組織等部級單位在職責和業務範圍內的推薦。

(1)國資委關於中央企業的推薦總數不超過30個;全國工商聯關於民營企業的推薦總數不超過15個。

(2)香港中聯辦關於香港企業、組織和個人、愛心團隊參評“中華慈善獎”的推薦總數不超過10個;澳門中聯辦關於澳門企業、組織和個人、愛心團隊參評“中華慈善獎”的推薦總數不超過4個。

(3)其他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央群團組織等部級單位在職責和業務範圍進行的推薦,原則上一個單位不超過4個。

4.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關於軍隊和武警部隊參評慈善楷模等的推薦名額原則上不超過4個。軍隊和武警部隊的參評單位、個人和團隊,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統一推薦,不向省級民政部門申報。

(二)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推薦的範圍和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中華慈善獎”的申報、參評材料審核和初評工作,經徵求意見和社會公示後向評委會辦公室進行推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具體負責範圍包括:

1.在省級及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參評捐贈企業、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的。

2.在當地從事慈善活動的當地戶籍或非當地戶籍人員參評慈善楷模、捐贈個人、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的。

3.在地方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等參評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的。

4.其他在當地開展慈善活動的單位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三)省級民政部門對其推薦對象進行徵求意見的要求。

各省級民政部門在推薦前,應當根據推薦對象的類別和情況,自行徵求意見或要求向省級民政部門推薦的省級以下地方民政部門完成徵求意見。

1.所有的推薦對象,均需徵求宣傳、公安、安全等部門的意見。

2.對推薦的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要按照管理權限,徵求紀檢監察、統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計生)、應急管理、審計、稅務、市場監管、行業主管等部門意見,並填寫《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參評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徵求意見表》(見附件6)。

3.對推薦的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要按幹部管理權限,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並填寫《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參評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徵求意見表》(見附件7)。

4.推薦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涉及外貿的,需要徵求海關的意見。

5.推薦的企業為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的,需要徵求國資部門的意見。

6.推薦的企業和個人為港澳臺的,需要徵求港澳臺事務部門的意見。

7.推薦的企業和個人為國外的,需要徵求外事部門意見。

8.推薦的社會組織實施的慈善項目,需要徵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

9.推薦的慈善信託,需要徵求慈善信託備案機關的意見。

除推薦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需要徵求意見的單位逐一加蓋公章外,其他徵求意見的單位,應當書面徵求意見,但不需要逐一加蓋公章。所有徵求意見的情況要詳細填寫在《關於推薦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候選對象的函》(見附件1)上。

(四)其他推薦單位對其推薦對象進行徵求意見的要求。

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央群團組織等其他推薦單位要完成如下徵求意見:

1.對推薦的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要按照管理權限,徵求紀檢監察、統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計生)、應急管理、審計、稅務、市場監管、行業主管等部門意見,並填寫《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參評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徵求意見表》(見附件6)。

2.對推薦的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要按幹部管理權限,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並填寫《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參評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徵求意見表》(見附件7)。

各推薦單位,如果對推薦對象應徵求意見的範圍有疑問,可向評委會辦公室諮詢。

(五)相關公示要求。

1.參評“中華慈善獎”的單位、個人、愛心團隊、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都要以適當形式在其所在單位進行公示或者由推薦單位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該獎項的評選條件、參評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團隊名稱、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名稱以及簡要事跡等。

2.省級民政部門在上報推薦材料前,要在本省(區、市)範圍內進行社會公示;其他推薦單位在本部門領域進行公示。

3.擬表彰名單確定後,民政部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公示。

(六)申報形式和要求。

1.有意參評“中華慈善獎”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省級民政部門的要求進行申報,或者向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提出申請。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會組織,向其業務聯絡司局提出申請。省級民政部門或有關推薦單位經過評選或審議後,方可向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進行推薦。

2.評委會辦公室接受推薦的起止時間為: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2月29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單位的推薦。各省級民政部門和有關推薦單位要將如下材料,寄送至中國慈善聯合會:

(1)《關於推薦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候選對象的函》(須加蓋公章,見附件1)。

(2)推薦對象的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捐贈企業、捐贈個人申報表(見附件2-5)。

(3)對於申報獎項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須提交《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參評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徵求意見表》(見附件6,相關徵求意見的單位須逐一加蓋公章)。

(4)對於申報獎項的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須提交《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參評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徵求意見表》(見附件7,相關徵求意見的單位須逐一加蓋公章)。

同時,各省級民政部門和有關推薦單位須登錄民政部網站或中國慈善聯合會網站,通過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申報系統填寫相關材料,進行網上申報。網絡填報的內容須與紙質材料一致,否則視為無效申報。

3.參評“中華慈善獎”,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對慈善事業發展所作貢獻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參評材料應真實、準確、詳細,參評材料涉及的捐贈金額須與提供的捐贈票據等證明相符。“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和各省級民政部門有權就參評材料向參評者和推薦單位進行核實,參評者和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4.已經獲得“中華慈善獎”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一般不再參評。已經獲得“中華慈善獎”表彰的捐贈企業和捐贈個人,可重復參評。

五、評選程序

(一)“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匯總各方推薦,並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未按規定填寫的,特別是參評材料涉及的捐贈金額與提供的捐贈票據等證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徵求意見的,評委會辦公室有權將申報材料退回推薦單位。推薦單位可在接受推薦截止日期(2020年2月29日)前,補充完善相關材料。推薦截止日期(2020年2月29日)前,未向評委會辦公室補齊材料的,視為無效推薦。

(二)評委會辦公室完成形式審查後,形成“中華慈善獎”候選名單,由“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評委對候選名單進行評價。社會公眾同時對候選名單進行網絡投票,網絡投票時間為5個工作日。

(三)評委會辦公室根據評委評價和網絡投票等情況,統籌考慮候選對象的地域分佈、慈善領域和行業佈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圍名單。

(四)評委會辦公室將表彰入圍名單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徵求意見。

(五)評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單位和部門意見,就表彰入圍名單調整形成初步意見後,提交民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形成擬表彰名單。

(六)評委會辦公室將擬表彰名單在民政部門戶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

(七)擬表彰名單在社會公示期間,沒有接到問題反映的,擬表彰名單即為表彰名單;在社會公示期間接到問題反映的,評委會辦公室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後,由民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決定表彰名單。

六、評選基本標準和依據

(一)慈善楷模獎,不以捐贈款物情況為主要依據,而以慈善行為和事跡的感召力和示範性等為主,如長期參與或從事慈善工作或志願服務,事跡特別突出,有良好社會影響,特別是在2017年至2019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跡。

(二)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獎,將綜合考慮慈善項目、慈善信託的實施時間、資金規模、慈善效益、社會影響及其示範性和推廣性。特別是2017至2019年期間,在扶貧濟困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捐贈企業獎,將主要依據企業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捐贈款物數額,參考企業參與慈善活動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員工參與慈善情況等。特別是2017至2019年期間,將捐贈款物用於扶貧濟困領域的捐贈企業。

(四)捐贈個人獎,將主要依據個人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捐贈款物數額,參考個人參與慈善事業年限、社會評價、慈善方式創新等情況。特別是2017至2019年期間,將捐贈款物用於扶貧濟困領域的捐贈個人。

七、表彰方式

擬於2020年9月舉行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表彰活動。

八、有關安排和要求

(一)“中華慈善獎”是當前我國慈善領域政府最高獎,做好相關評選表彰工作是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視“中華慈善獎”的推薦工作,配備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開展宣傳和動員,挖掘先進典型,擴大活動影響,吸引各方參與,提高推薦質量。

(二)省級民政部門是推薦其行政區域內候選對象的第一責任部門,在確定推薦候選對象的過程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認真審核,特別要做好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和社會公示等工作,推薦的候選對象要經得起社會公眾和歷史的檢驗。其他推薦單位,要本著負責的態度,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嚴格把關、推薦。

(三)各省級民政部門和其他推薦單位,要重點推薦在扶貧濟困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愛心團隊、慈善項目、慈善信託,培樹脫貧攻堅先進典型,助力脫貧攻堅。

(四)參評單位、個人、愛心團隊和慈善項目、慈善信託存在下列情況的,不授予“中華慈善獎”:

1.填報參評材料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在網絡投票中弄虛作假的。

2.存在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3.在慈善捐贈活動中有失信行為的下列單位、個人:

(1)被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慈善組織。

(2)被民政部門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慈善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在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擔責任的捐贈人。

(4)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假借慈善名義或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産的單位、個人。

附件:1.關於推薦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候選對象的函

2.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慈善楷模申報表

3.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申報表

4.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捐贈企業申報表

5.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捐贈個人申報表

6.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參評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徵求意見表

7.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參評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徵求意見表

民 政 部
2019年8月30日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聯絡人:楊智藝

聯絡電話:(010)58123118

傳真:(010)58123112

電子郵箱:mzbcsc@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民政部

郵編:10006

中國慈善聯合會聯絡人:劉芊裏

聯絡電話:(010)83520910(總機)轉8011

傳真:(010)83520445

電子郵箱:zhcsj@charityalliance.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48號中彩大廈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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