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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標誌獲得特殊標誌保護

2019-09-21 10:27 來源: 知識産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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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知識産權局發佈公告稱,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對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標誌的特殊標誌登記申請予以核準,核準使用商品及服務為《商標註冊和服務國際分類》的全部45個類別,有效期限為2019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7日。

該標誌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6月3日正式發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慶祝活動標誌的使用説明中,明確該標誌用於各地各部門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環境佈置和群眾性主題教育活動用品製作,並要求慶祝活動標誌不得用於商業廣告、製作商標或其他任何商業性用途,不得用於私人慶典和弔唁活動,而且以慶祝活動標誌為元素製作的用品要與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主題密切相關,不得亂用、濫用。

“國家知識産權局對慶祝活動標誌的特殊標誌登記申請予以核準,為慶祝活動標誌的使用、管理與保護提供了有力依據,可有效防止被他人用於商業性用途及亂用、濫用,並防止被他人惡意申請註冊商標及使用。”國家知識産權局知識産權保護司司長張志成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慶祝活動標誌作為一個公益性特殊標誌,體現了我國的國家尊嚴和形象,有必要依法依規加強保護,防止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商業目的非法使用該特殊標誌。

為了加強對特殊標誌的管理,推動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發展,保護特殊標誌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制定了《特殊標誌管理條例》,並於1996年7月13日發佈施行,與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産權法律法規共同構成多層次保護特殊標誌的立法格局。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特殊標誌相關保護工作,舉辦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者籌備者對其使用的名稱、會徽、吉祥物等特殊標誌需要保護的,應當及時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登記申請。

“特殊標誌的特殊之處在於其並不直接表明商品來源與服務提供者,而是表明使用該標誌的商品或服務與經國務院批准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有關,一般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組成。”張志成表示,特殊標誌可以經許可出現在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特殊標誌所有人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誌所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特殊標誌所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並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根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規定,特殊標誌所有人可以在與其公益活動相關的廣告、紀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該標誌,並許可他人在國家知識産權局核準使用該標誌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標誌的使用人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特殊標誌使用人應當同所有人簽訂書面使用合同,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國家知識産權局備案,並報使用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存查。”有關專家表示。

“特殊標誌的制度設置給予了全國性、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籌備者以更加及時、有效的知識産權保護。”有關專家表示,慶祝活動標誌獲得特殊標誌登記保護後,國家知識産權局將做好慶祝活動標誌的商標註冊管理工作,防止標誌被商業註冊,對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不予註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標誌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對不按要求使用慶祝活動標誌及侵犯特殊標誌權利人權益的行為,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予以整治,按照《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事實上,為打擊特殊標誌侵權行為,我國相關部門已經採取了一些措施。比如,今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知識産權局制定了《2019年知識産權執法“鐵拳”行動方案》,將嚴厲查處特殊標誌侵權違法行為作為5項主要任務之一,圍繞舉辦國際性、全國性的體育、文化等重要活動加強特殊標誌執法,嚴厲查處侵犯標誌專有權違法行為,以服裝、玩具、紀念品等商品為重點,加大對批發市場、重點商業街、旅遊景區等重點區域的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查處非法使用標誌和銷售侵權商品等違法行為,為活動舉辦營造良好環境。(知識産權報記者 王國浩)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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