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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産權局關於印發《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9-10-20 12:55 來源: 知識産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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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産權局關於印發《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知發保字〔2019〕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知識産權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知識産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根據《關於對知識産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1702號),制定《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知識産權局
2019年10月16日

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保護知識産權,加快推進專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關於對知識産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170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建立健全專利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是指對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實施行為認定、列入名單、聯合懲戒、移出名單以及信用修復等措施的統稱。

第三條 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實行“誰列入、誰負責”,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

第四條 聯合懲戒對象為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者。該主體實施者為法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該主體實施者為非法人組織的,聯合懲戒對象為非法人組織及其負責人;該主體實施者為自然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本人。

第五條 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包括:重復專利侵權行為、不依法執行行為、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挂靠行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提供虛假文件行為。

第二章 行為認定

第六條 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和不依法執行行為由省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專利執法部門依職責認定。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和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挂靠行為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和省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依職責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和提供虛假文件行為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認定。

第七條 省內各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行政裁決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侵權方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並被該省內各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再次裁定侵權成立且相關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即為侵權方存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第八條 拒不執行已生效的針對專利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決定、針對專利假冒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及阻礙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專利執法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情節嚴重的,即為不依法執行行為。

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被列入國家知識産權局確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後,自列入之日起滿 3 年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或者因專利代理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3年內再次出現同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即為存在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條 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受到行政處罰後3年內再犯的,即為存在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挂靠行為。

第十一條 被認定為屬於《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所稱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即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第十二條 在申請專利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證明文件的,或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即為存在提供虛假文件行為。

第三章 列入名單、聯合懲戒、移出名單

第十三條 經認定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列入決定包括:

(一)失信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等;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列入依據、列入日期等;

(三)作出決定的部門。

第十四條 列入決定作出前應當將嚴重失信行為的事實、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期限、權利救濟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體。

第十五條 列入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知識産權局。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自收到列入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嚴重失信主體信息報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知識産權局政府網站、國家知識産權局“互聯網+監管”系統等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關於對知識産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其他部門提供嚴重失信主體信息,聯合其他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採取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聯合懲戒期限一般為3年,自公示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部門對由本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且聯合懲戒期滿的主體進行核實,對聯合懲戒期內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自核實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並報送國家知識産權局。移出決定包括:

(一)移出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等;

(二)移出名單的事由、移出日期等;

(三)作出決定部門。

國家知識産權局自收到移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主體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各部門停止對該主體的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因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發生變化,其失信行為不再符合列入條件的,可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書面申請移出,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將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受理的應進行核實,並自核實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符合移出條件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將該主體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各部門停止對該主體的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可依申請將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推送給相關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平臺型企業等,實施社會共治。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一條 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能夠積極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且已被列入名單滿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決定的部門書面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信用修復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等;

(二)已糾正失信行為的證明材料;

(三)公開作出信用承諾的材料或信用報告等。

作出列入決定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將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受理的,應進行核實,必要時可約談相關人員,自核實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准予信用修復的應當作出准予信用修復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決定報送國家知識産權局。

國家知識産權局自收到准予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主體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各部門停止對該主體的聯合懲戒。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復信用:

(一)失信主體在申請修復之日前1年內因嚴重失信行為再次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二)失信主體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復之日起1年內再次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三)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場經營秩序、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知識産權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和省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員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前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試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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