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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預防、矯治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

2019-10-27 07:1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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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記者 孫少龍、羅沙)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6日上午分組審議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如何更好預防、矯治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是與會人員普遍關注的話題。

修訂草案明確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並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干預或矯治措施。不少與會人員認為,實踐中出現了不少涉及嚴重暴力犯罪,但由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免於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對其的矯治及處罰措施。

“近些年來,未成年人行兇殺人等惡性案件時有發生,令人震驚和痛心。”殷方龍委員説,如何更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需要立法機關、執法部門乃至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嚴肅懲處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更有力的預防。

鮮鐵可委員表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應建立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級干預矯治制度,更好地遏制未成年人嚴重暴力行為的發生。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黃美媚也建議,根據未成年人的犯錯程度分別給予訓誡談話、跟蹤矯正、社會觀護、強制收容教養等不同處分。同時要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涉案未成年人建立個人檔案,由檢察機關牽頭與各相關部門跟蹤並做好回訪記錄。

“實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與監護人的履職不當、管教不嚴有直接關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認為,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後有包庇、縱容行為,還有的對受害人態度冷漠。因此,要加大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給予相應的教育和處罰。

多位與會人員認為,收容教養制度有利於解決個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心理行為嚴重偏常、亟須干預和矯治的問題,建議法律予以保留並加以規範和完善。

“修訂草案刪除了關於收容教養的規定,導致分級干預制度設計中缺少了一環,對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沒有干預機制。” 李鉞鋒委員提出。

劉修文委員表示,收容教養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做法,與收容遣送、勞動教養等已廢止的制度在對象、法律依據上有著明顯區別。這項制度雖然是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不是刑罰措施,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更合適,也有必要。

劉修文建議,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制度的適用標準、決定程序、執行場所、執行方式等,嚴格加強監督管理,提升這一制度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為進一步有效預防、干預和矯治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認為,對於因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必須明確法定程序和最後的處置措施。建議把社區矯正、專門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管教場所三者統一起來,建立對這些未成年人的有效矯治機制。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