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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擬修改規定明確群眾拍照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可作為處罰證據

2019-11-01 18:3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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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記者 劉奕湛)遮擋號牌、違法佔用應急車道、實線變道……日常生活中,大家常會看到一些交通違法行為。日前,公安部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進行修改,擬規定對群眾抓拍下來的車輛違法行為照片、視頻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

據介紹,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公安部起草了《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增加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對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照片、視頻資料的審核錄入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據了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4年頒布、2008年修訂。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違法處理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程序規定需要不斷完善。徵求意見稿重點針對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修改。

為方便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駕駛人及時、就近處理交通違法,避免往返違法行為發生地,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徵求意見稿擬規定,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違法信息通知的要求,將原來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違法信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改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短信或者郵寄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據了解,由於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後,無法確定實際駕駛人,因此違法行為全部記錄在機動車名下。此次修改,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該違法行為記錄在實際駕駛人名下。

本次修訂還規範了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的程序要求等。

社會公眾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安部網站查閱公開徵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可以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安部網站在線提出或者在2019年11月27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交。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