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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

2019-11-05 14:4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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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石家莊11月5日電 日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對吉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受賄、貪污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於2019年11月5日對該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邱大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對邱大明受賄、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發還相關單位。邱大明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邱大明利用擔任吉林省審計廳副廳長、吉林省遼源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吉林省監察廳副廳長、省紀委常委、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開發房地産、獲取貸款、干預案件查處、晉陞職稱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94萬餘元;2003年至2006年,邱大明利用擔任吉林省審計廳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在審計廳對外銷售門市房過程中,違規預留部分門市房加價出售,後將加價部分的售房款人民幣36萬元據為己有。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邱大明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應數罪並罰。邱大明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鋻於其對部分受賄財物在案發前未實際控制,屬犯罪未遂;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其他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所犯貪污罪係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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