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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在6省市開展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試點工作

2019-12-11 20:0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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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 陳菲)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産權刑事保護,保障知識産權權利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自2019年12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6個省市的三級檢察院開展為期一年的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試點工作。

根據最高檢日前印發的試點方案要求,在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過程中,檢察官應當告知權利人審查起訴階段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要求提供作證條件和保密的權利;提供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的權利;提供與本案相關犯罪線索的權利;知悉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的權利;知悉證明文件、核對筆錄和親筆書寫陳述的權利;知悉訴訟進程、強制羈押措施變更情況的權利;委託訴訟代理人和發表訴訟意見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獲得保護的權利;控告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未成年知識産權權利人的特殊權利等12項權利。

按照方案,檢察官同時應當告知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權利人應當承擔的訴訟義務,即:作證的義務;作證時或詢問案件情況時,應當提供被侵權知識産權權利人身份證明的義務;如實提供證據、陳述的義務;協助司法機關辨認本案涉嫌侵權産品的義務;在詢問筆錄上簽字和按要求書寫陳述的義務。

方案對告知工作的程序和具體方式予以明確,要求檢察官應當自受理移送審查起訴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之日起十日以內,可根據案件具體情形,採取書面、口頭或公告的方式告知權利人其訴訟權利和義務。

方案要求,對於權利人報案的案件,檢察官應當及時、主動告知權利人。對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自行發現或者人民群眾舉報、報案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對於侵犯著作權的,一般應當通知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對於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的,一般應當通知權利人或其在國內的代理機構。此外,對於通知權利人存在困難或障礙的,辦案檢察院和所在地的省級檢察院將在其公共門戶網站上採取發佈公告的方式告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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