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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赤峰市原副市長于文濤一審獲刑10年6個月

2019-12-25 16:5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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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25日電(記者 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公開判決赤峰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于文濤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産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文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長、旗委書記,赤峰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赤峰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或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夥同另案被告人王迪,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約1267萬元人民幣、4.5萬美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赤峰市財政局在集資建造職工家屬樓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用國有資産支付職工家屬樓土地使用權轉讓金1800萬元,數額巨大,被告人于文濤身為該局黨組書記、局長,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私分國有資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于文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家庭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責令其説明來源,仍有650余萬元人民幣、12萬美元、9765歐元、12萬港幣和14.4萬日元不能説明來源,差額巨大,應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鋻於被告人于文濤有自首、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于文濤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産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對被告人于文濤已退繳的涉案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剩餘部分繼續追繳,並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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