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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護航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2019-12-29 07:13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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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歷時四年多、歷經四次審議後,牽動資本市場的新版證券法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升級版”證券法出爐,是我國資本市場完善基礎制度的又一嶄新成果,標誌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法治化邁上新臺階。新證券法將在明年3月1日施行。此次新版證券法從證券發行制度、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強化投資者保護、強化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全面完善,護航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全面推行註冊制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法案室相關人士表示,本次修法凸顯了市場化、法治化理念,不僅能處理好政府、市場、企業和投資者的關係,還能把握適應創新需求與監管成本的平衡點,滿足對投資者保護的精細化要求。

據介紹,新版證券法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全面推行註冊制,主要包括:

一是精簡優化了證券發行的條件。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在債券公開發行方面,把此前公開發行的債券要求公司有凈資産的數額標準取消了。

二是調整了證券發行的程序。在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作為法定的註冊機關的基礎上,取消了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並明確證券交易所等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對證券發行的申請進行審核。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註冊的具體辦法。

三是強化了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證券法明確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並專門設立一章,對信息披露作了系統規定。

四是規定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這是為了實踐中註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告訴記者,科創板試點註冊制按照此前中央的部署實施,起步平穩,符合預期,發揮了導向示範作用,正持續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為本次證券法修訂打下了良好基礎。

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表示,註冊制的推進是分步到位的,不同的板塊、證券品種需要分步實施,推行註冊制不可能一蹴而就。“按照中央有關加快推進創業板改革試點註冊制的要求,我們正在抓緊研究推進創業板改革。按照這次法律的授權,證監會將充分考慮市場實際,特別是要把握好證券發行、證券註冊、市場承受能力有機統一銜接,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分步、穩妥推進。”程合紅説。

新證券法還擴展了證券的範圍,在體現適用範圍的第二條規定“資産支持證券和資産管理産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這個授權肯定了資産支持證券和資産管理産品的證券性質。

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新版證券法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並震懾違法行為。

證券法規定,有違法所得的一律沒收,並大幅度提高罰款數額,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其中,欺詐發行最高罰至2000萬元。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新版證券法法律責任著墨較多,針對市場普遍反映的處罰偏低進行了完善。一是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給予數額較大的罰款,欺詐發行尚未發行證券的給予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都加大處罰力度;對行政處罰實行“雙罰制”,對發行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對控股股東、實控人等給予高額行政處罰;二是通過完善民事責任制度和代表人訴訟制度,讓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如欺詐發行,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控人要承擔連帶責任,還通過民事訴訟制度讓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得到落實;三是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的禁入制度,此次修改增加了“在一定期限內或終身不得在證券交易所、新三板進行證券交易”;四是增加了誠信檔案的規定。

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奠基

新版證券法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專章,強化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增加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內容,特別是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支持投資者集體訴訟,提起代表訴訟。

一是明確,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説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二是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併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肖建華表示,新證券法加入了代表人訴訟制度“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規定,確立了證券集體訴訟的代表人更為廣泛的救濟空間,擴大了司法判決的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是我國民商事程序的一項法治創新。這意味著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走出了歷史性一步。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教授陳潔表示,加強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是新證券法的一大亮點,主要體現在三大方面,一是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在立法上宣誓了對投資者保護的高度重視以及投資者保護在法律中的地位,也集中規定投資者保護,利於便捷使用;二是規定了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使得過去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人數多持股少、分散游離狀態下,廣大中小投資者行權難、維權更難的情況得以改善;三是推出了中國特色的代表人制度並由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實施,使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能夠落到實處,對侵權行為人形成極大威懾作用。(記者 祝惠春 曾詩陽)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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