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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襲警行為不可等同於一般故意傷害行為

2020-01-10 21:5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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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記者 劉奕湛)公安部10日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情況。意見要求,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而要綜合考慮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對職務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明確,對民警人身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攻擊行為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於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産損失或者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此外,意見規定對於駕車衝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快速處理、準確定性、依法嚴懲。對於襲警犯罪,從嚴把握從寬幅度。同時,加強宣傳力度,揭露襲警行為的違法性和嚴重危害性,引導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在全社會營造“敬畏法律、尊重執法者”的良好氛圍。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表示,意見的發佈實施,充分體現了全社會對廣大民警依法履職的理解和支持,將更加堅定廣大民警依法履職、服務人民的信心和勇氣,對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具有積極意義。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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