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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

2020-01-29 23:19 來源: 生態環境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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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態環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指導各地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肺炎疫情醫療廢物,規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的管理與技術要求。

《指南》明確了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協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完善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共同組織好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以設區的市為單位,統籌應急處置設施資源,建立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資源清單。規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活動,防止疾病傳染和環境污染,及時發佈應急處置信息。

《指南》提出了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技術路線。各地因地制宜,在確保處置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選擇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設施應急處置肺炎疫情醫療廢物,實行定點管理;也可以按照應急處置跨區域協同機制,將肺炎疫情醫療廢物轉運至臨近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將肺炎疫情防治過程中産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與其他醫療廢物實行分類分流管理。為醫療機構自行採用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應急處置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提供便利,豁免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

《指南》指出了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技術要點。肺炎疫情防治過程中産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應嚴格按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包裝。醫療廢物轉運過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運行電子轉移聯單或者紙質聯單,應建立臺賬。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要優先收集和處置肺炎疫情防治過程産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應急處置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的活動,應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要求切實做好衛生防疫工作。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轉運、處置過程應加強人員衛生防護。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

一、總體要求

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肺炎疫情),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肺炎疫情醫療廢物,規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的管理與技術要求,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特製定本指南。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單位可參考本指南及相關標準規範,因地制宜確定肺炎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的技術路線及相應的管理要求。

肺炎疫情期間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固體廢物種類、範圍以及收集、貯存、轉運、處置過程中的衛生防疫,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執行。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

(四)《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

(五)《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六)《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七)《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八)《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環發〔2003〕206號)

(十)《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HJ 421-2008)

(十一)《應對甲型 H1N1 流感疫情醫療廢物管理預案》(環辦〔2009〕65號)

三、應急處置管理要求

(一)完善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分工負責與聯防聯控相結合、集中處置與就近處置相結合”的原則,協同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等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好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

(二)統籌應急處置設施資源。以設區的市為單位摸排調度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情況,將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納入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資源清單。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做好醫療廢物處置能力研判,在滿足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的衛生防疫要求的情況下,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處置的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啟用應急處置設施。對存在醫療廢物處置能力缺口的地市,也可以通過省級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和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或者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下,協調本省其他地市或者鄰省具有富餘醫療廢物處置能力的相鄰地市建立應急處置跨區域協同機制。

(三)規範應急處置活動。各醫療廢物産生、收集、貯存、轉運和應急處置單位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妥善管理和處置醫療廢物。處置過程應嚴格按照醫療廢物處置相關技術規範操作,保證處置效果,保障污染治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確保水、大氣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疾病傳染和環境污染。應急處置單位應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情況,根據形勢的發展和需要可實行日報或週報。

(四)及時發佈應急處置信息。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做好相關信息發佈工作。

四、應急處置技術路線

(一)科學選擇應急處置方式。各地可根據本地區情況,因地制宜選擇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技術路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産生的醫療廢物,宜採用高溫焚燒方式處置,也可以採用高溫蒸汽消毒、微波消毒、化學消毒等非焚燒方式處置,並確保處置效果。

(二)合理確定定點應急處置設施。應急處置醫療廢物的,應優先使用本行政區內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當區域內現有處置能力無法滿足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需要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由列入應急處置資源清單內的應急處置設施處置醫療廢物,並實行定點管理,或者按照應急處置跨區域協同機制,轉運至臨近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因特殊原因,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方案對醫療廢物進行就地焚燒處置。

(三)推薦分類分流管理和處置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期間,推薦將肺炎疫情防治過程中産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與其他醫療廢物實行分類分流管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應優先用於處置肺炎疫情防治過程中産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其他醫療廢物可分流至其他應急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四)便利醫療機構就地應急處置活動。醫療機構自行或在鄰近醫療機構採用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應急處置醫療廢物,可豁免環境影響評價、醫療廢物經營許可等手續,但應合理設置處置地點,避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集中居住區等環境敏感區,並在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供應商應確保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滿足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五、應急處置技術要點

(一)收集與暫存。收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定點醫院應加強醫療廢物的分類、包裝和管理。建議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肺炎疫情防治過程中産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進行消毒處理,嚴格按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包裝,再置於指定週轉桶(箱)或一次性專用包裝容器中。包裝表面應印刷或粘貼紅色“感染性廢物”標識。損傷性醫療廢物必須裝入利器盒,密閉後外套黃色垃圾袋,避免造成包裝物破損。醫療廢物需要交由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應急處置設施處置時,包裝尺寸應符合相應上料設備尺寸要求。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對肺炎疫情防治過程産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場所實行專場存放、專人管理,不與其他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裝。貯存場所應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求的方法和頻次消毒,暫存時間不超過24小時。貯存場所沖洗液應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醫療廢水消毒、處理系統處理。

(二)轉運。肺炎疫情防治過程産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的運輸使用專用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或使用參照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要求進行臨時改裝的車輛。醫療廢物轉運過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運行電子轉移聯單或者紙質聯單。轉運前應確定好轉運路線和交接要求。運輸路線儘量避開人口稠密地區,運輸時間避開上下班高峰期。醫療廢物應在不超過48小時內轉運至處置設施。運輸車輛每次卸載完畢,應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求的方法和頻次進行消毒。有條件的地區,可安排固定專用車輛單獨運輸肺炎疫情防治過程産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不與其他醫療廢物混裝、混運,與其他醫療廢物分開填寫轉移聯單,並建立臺賬。

(三)處置。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要優先收集和處置肺炎疫情防治過程産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可適當增加醫療廢物的收集頻次。運抵處置場所的醫療廢物盡可能做到隨到隨處置,在處置單位的暫時貯存時間不超過12小時。處置單位內必須設置醫療廢物處置的隔離區,隔離區應有明顯的標識,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處置單位隔離區必須由專人負責,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求的方法和頻次對墻壁、地面、物體表面噴灑或拖地消毒。

(四)其他應急處置設施的特殊要求。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非醫療廢物專業處置設施開展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活動,應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要求切實做好衛生防疫工作。應針對醫療廢物劃定專門卸料接收區域、清洗消毒區域,增加必要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對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規劃專用行車路線,並配置專人管理。接收現場應設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進料方式宜採用專門輸送上料設備,防止醫療廢物與其他焚燒物接觸造成二次交叉污染。注意做好醫療廢物與其他焚燒物的進料配伍,保持工藝設備運行平穩可控。技術操作人員應接受必要的技術培訓。

(五)人員衛生防護。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轉運、處置過程應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加強對醫療廢物和相關設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員的個人防護和日常體溫監測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安排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轉運、處置一線操作人員集中居住。

(六)其他技術要點。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的其他技術要點,可參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環發〔2003〕206號)、《應對甲型 H1N1 流感疫情醫療廢物管理預案》(環辦〔2009〕65號)相關要求。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