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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與疫情防控相關商品一律不得漲價

2020-01-30 11:39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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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Ⅱ級響應期間
與疫情防控相關商品一律不得漲價
凡漲價的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

省市場監管局1月28日出臺《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在我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Ⅱ級響應期間,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關的口罩、消毒用品、溫度計等商品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

1月24日,根據《海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省政府決定啟動海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響應;1月25日省政府決定啟動海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

《意見》指出,自1月24日起,銷售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一)以2020年1月23日前商品銷售價格為原價,在1月24日後超出原價銷售的;(二)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3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三)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按意見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的,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從快從重處理。(記者 羅霞 通訊員 王雪梅)

該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海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Ⅱ級響應終止之日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范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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