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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實施階段性醫保減徵及緩繳政策

2020-03-07 10:17 來源: 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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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經省政府同意,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聯合出臺《關於階段性減徵及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決定從2020年2月1日起,按規定對全省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

《實施意見》明確,參保單位補繳減徵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徵政策終止後的職工醫保費,均不屬於此次減徵政策範圍。前期已足額繳納減徵期應減免職工醫保費的,多繳部分可以按規定抵繳後續應繳的醫保費。實施減徵政策後,各地不得另行再降低參保單位繳費費率。

減徵政策執行範圍原則上為參加職工醫保的各類企業,在確保醫保基金中長期收支平衡的基礎上,可擴大到機關事業單位。統籌基金累計結存(扣除應付未付等資金後)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實施減徵,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小于3個月的縣市區,不實施減徵政策;可支付月數大於3個月但小于6個月的縣市區,確有必要減徵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減徵期限不超過2個月。

對於緩繳範圍及期限,《實施意見》明確,從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連續3個月出現累計虧損的企業,可向參保地醫保部門申請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緩繳政策執行時間為2020年年度內,不得延緩至2021年及以後年度繳納。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原則上,減徵期間不能同時享受緩繳政策。

《實施意見》強調,實施減徵和緩繳政策不能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含個人賬戶劃撥)。減徵和緩繳期間,參保單位應按規定如實申報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

《實施意見》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記者 劉銀艷 通訊員 曾鶴群 鄧聖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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