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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發文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

2020-03-16 12:3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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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記者 羅沙、劉紅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16日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根據這份意見,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隔離、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可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意見規定,實施以下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意見提出,要加大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力度,對於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意見同時要求,海關要嚴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關。對符合國境衛生檢疫監管領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移送公安機關的相關手續,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公安機關對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查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要快偵快破,並及時予以曝光,形成強大震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范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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