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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修訂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

2020-03-23 09:21 來源: 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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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訂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
鼓勵更多城市空氣質量達標

為加快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鼓勵更多的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省生態環境廳和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印發《四川省環境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修訂)》。

本次修訂主要圍繞三個方面展開:一是區別空氣質量達標城市與非達標城市,空氣質量達標城市不再扣罰財政資金;二是允許空氣質量達標城市質量指標在一定範圍內波動;三是對超出一定範圍內波動的空氣質量達標城市扣減40%的激勵資金。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激勵辦法不變。

辦法明確,省對各市(州)人民政府環境空氣質量目標任務和同比改善情況進行考核。其中,環境空氣質量目標任務分為基本目標任務和奮鬥目標任務。考核分為兩部分:一是對各市(州)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考核,視任務完成情況給予激勵或約束;二是對各市(州)當年達標天數率、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與上年同比變化情況進行考核,視改善情況給予激勵。

記者了解到,今年省級設立環境空氣質量激勵資金共1.5億元,其中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佔比70%,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佔比30%。 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採取“等額預分、次年清算、據實考核、分檔扣收、等額扣罰”方式處理。每年初,省財政將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等額預分配到各市(州)。次年初,由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州)上年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值得關注的是,已達標市(州),在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波動範圍內的全額獎勵預分配部分;超出波動範圍且變差的,扣收激勵資金預分配部分的40%。

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則按照“等額預分、次年清算,據實考核”方式處理。對於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勵;對於環境空氣質量沒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勵。

“扣收、扣罰資金將繼續統籌用於各地環境空氣質量激勵。”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記者 殷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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