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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出臺學校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2020-03-24 10:24 來源: 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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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出臺學校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學校不得以安全為由取消課間活動
列出八種行為嚴重者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月23日,記者從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獲悉,《寧夏回族自治區學校安全事故處理辦法》已正式印發。《辦法》共二十八條,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處理。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自願協商解決,可以申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學校安全事故當事人應當合理、依法表達訴求,維護自身權益;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辦法》要求,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加大對學校視頻防控設施設備資金的投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等職責。公安機關要依法維護學校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及擾亂教育教學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防控,及時受理報警求助。學校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處理機制,加強學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學校不得以防止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為由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安裝符合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和緊急報警裝置,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保衛指導。經調查處理,學校確有責任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應當澄清事實、及時説明。

《辦法》還明確,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挂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限制學校教職員工、學生人身自由的;跟蹤、糾纏、侮辱、恐嚇教職員工、學生的;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制刀具或者酒後進入學校的;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財産權益的行為。

此外,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記者 週一青 王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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