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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

2020-04-13 09:14 來源: 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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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2020年4月10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9〕49號)精神,全面對標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推動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重大政策,突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精準有效的政策環境、健全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聚焦民營企業改革創新、轉型升級、健康發展、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等重點改革任務,強化措施、明確責任、真抓實幹,激發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創新發展活力,更好地發揮民營企業在加快推動吉林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中的作用,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走出振興發展新路作出新的更大貢獻,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優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實好《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組織開展好優化營商環境專項督查行動。加快各部門各行業間數字信息互通共享進度,著力解決電子檔案、電子簽名、身份認證等關鍵問題,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做到“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表登記、一網通辦”(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牽頭負責)。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在“五十四證合一”改革基礎上繼續拓展“多證合一”改革事項,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省市場監管廳牽頭負責)。

(二)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全面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標國家負面清單事項,確保我省地方準入事項不額外設置準入條件。深化壟斷行業、基礎設施、社會事業和金融服務業等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開展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排查,推動電力、電信、鐵路、石油、天然氣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放開競爭性業務,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嚴禁設置排斥性條款或通過設定附加條件變相設置門檻(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能源局、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吉林證監局分別負責)。抓住當前國家加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的有利契機,擇優選擇一批高速公路、機場等項目向社會推介,吸引民營資本參與建設運營(省交通運輸廳、省發改委分別負責)。理順城市基礎設施産品、服務的價格形成機制和投資補償機制,通過資産證券化、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多種方式,吸引民營資本投資運營城鎮供水、供熱、燃氣、污水垃圾處理、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鼓勵各地採用委託經營或轉讓—運營—移交(TOT)等方式,將已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轉讓給社會資本運營管理,盤活存量資産(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分別負責)。支持民營資本參股或組建相關産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參與全省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三)加強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嚴格落實《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完善全省信用“四張清單”,建立各行業領域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依法規範聯合懲戒對象納入標準和程序。完善市場監管領域企業信用修復辦法,依法實施信用修復。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支持有關主體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牽頭負責,省市場監管廳、省司法廳配合)。發揮商會、行業協會誠信自律作用,引導民營企業合規經營、誠信經營,承擔好社會責任,履行好對員工的義務(省民政廳牽頭負責)。加強並改進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開展市場秩序整頓規範專項行動,依法打擊假冒偽劣、不正當競爭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省市場監管廳牽頭負責)。

(四)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適合“三新經濟”等新興産業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加強基層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現對同一商事主體的多部門執法檢查事項一次性完成,做到“進一次門,查多項事”。進一步完善全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和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建設,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各監管部門提供監管依據(省市場監管廳牽頭負責,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配合)。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及時糾正一些地區以環保、安全等問題為由“一刀切”式關停企業的做法。相關執法部門要分別制定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辦法,細化量化行政處罰標準,全面公開行政執法部門權責清單,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建立完善行政執法內部制約監督機制,防止執法隨意、標準不一等現象。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挂鉤(省司法廳牽頭負責)。

(五)強化公平競爭法制保障。各地、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立健全自我審查機制,規範自我審查流程,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開展自我審查,堅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審查並重,持續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禁止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産權交易等過程中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企業的不合理條件。對具備相應行業資質的民營企業,參與政府主導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打破各類“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經營運行、招投標、“民參軍”等方面,為民營企業打造公平競爭環境(省市場監管廳牽頭負責,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司法廳、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水利廳、省軟環境辦公室、省委軍民融合辦,各地政府按分工負責)。

(六)保障民營企業平等地位。加快推進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改革,提高要素配置效能和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出臺貫徹落實《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的具體舉措,確定試點城市,探索建立吉林省資源要素交易中心(省發改委牽頭負責,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等部門配合)。完善政策執行方式,出臺《吉林省涉企政策制定實施辦法》,明確涉企政策徵求企業家範圍、方式、處理和反饋程序,原則上徵求涉企政策時,民營企業家代表比例不低於50%。適時在全省開展涉企政策執行效果第三方評估,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政策,疏通堵點、痛點,推動政策落地、落細、落實(省發改委牽頭負責,省工信廳、省市場監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配合)。

二、完善精準有效的政策環境

(七)降低企業稅費成本。全力推進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等稅收優惠政策。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可按照稅法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省稅務局牽頭負責)。結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全省經濟發展水平及企業實際,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省人社廳牽頭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努力穩定就業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用人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總和繼續按1%執行。嚴格執行現有社保費徵收政策,嚴禁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分別負責)。加強涉企收費監督管理,暢通企業舉報渠道,完善查處機制,堅決取締違規收費項目(省市場監管廳牽頭負責)。

(八)降低用地成本。對符合新舊動能轉換方向、帶動力強的省重點項目,採取省土地計劃專項指標或省市縣聯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對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70%執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工業用地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租、轉讓或抵押。支持和鼓勵各地建設多層高標準廠房,高標準廠房可按幢、層等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在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上對工礦廠房、倉儲用房進行重建、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建築密度的,不再徵收土地價款差額(省自然資源廳、各地政府分別負責)。

(九)抓緊解決企業土地房屋産權歷史遺留問題。本著特事特辦、妥善從速的原則,省直有關部門2020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解決企業土地房屋産權歷史遺留問題的具體指導意見。各市(州)、縣(市、區)要抓緊進行摸底調查,對於企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兩證”不全的歷史遺留問題,可由權利人或使用者申報,提供土地、房屋相關材料,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摸底調查工作,分門別類儘快予以解決(省自然資源廳牽頭負責,各地政府配合)。

(十)降低物流用能成本。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還貸的國省道收費站。實行ETC通行費95折優惠政策,在擁堵路段推行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持續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擴大市場交易電量規模(省能源局牽頭負責)。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天然氣用戶改“轉供”為“直供”,降低用氣成本(省住建廳牽頭負責)。

(十一)強化環境容量支撐。各地政府要分區域、分行業、分企業開展單位能耗産出效益評價,依據企業評價結果綜合利用差別化的用地、用能、價格、信貸、環境權益等措施,倒逼落後産能退出市場,為高效益企業騰出環境容量(各地政府牽頭負責)。研究制定企業污染環境強制責任保險辦法,化解企業環保責任風險(省生態環境廳牽頭負責)。

(十二)發揮政府採購支持民營企業作用。各地、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預留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各級預算編制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政府採購合同融資制度,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並中標(成交)的民營企業,憑藉政府採購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牽頭負責)。

三、健全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

(十三)健全執法司法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機制。嚴格執行《關於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要求,對清單中涉及的十五種輕微刑事犯罪行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省委政法委牽頭負責)。嚴厲打擊黑惡勢力收取“保護費”“套路貸”、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暴力討債等嚴重侵害民營企業財産權利的犯罪行為,嚴厲打擊侵犯民營投資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生命財産安全的暴力犯罪。對涉及民營企業案件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嚴禁以拖壓調,確保審限內迅速結案。加大對長期未結案件的督辦力度,防止因訴訟拖延影響企業生産和經營,減輕企業訴累(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分別負責)。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落實《吉林省專利條例》,建立對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和侵權行為的快速調處機制(省市場監管廳、省檢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廳分別負責)。

(十四)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人身財産安全。嚴格規範涉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案件處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留置、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産權主體合法權益和正常經營活動的損害及影響。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防範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嚴格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上陣(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分別負責)。

(十五)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政府部門欠賬案件,建立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清理會商制度,推動已宣判的政府欠賬案件落地執行(省委政法委牽頭負責)。加強對政府機構失信的治理,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門拖欠企業資金問題,分析原因,查清責任,對長期拖欠不還的予以問責。著力化解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長期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行為,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納入信用黑名單(省工信廳牽頭負責)。

四、突出加強民營企業融資服務

(十六)加大貨幣政策實施力度。發揮好再貸款、再貼現等央行貨幣政策工具的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使用支小再貸款再貼現資金,重點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金融機構要落實好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管理政策,加強臺賬管理,靈活運用“先貸後借”或“先借後貸”模式,重點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推出“民營小微企業票據再貼現直通車”業務,對金融機構辦理的單戶單次簽票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票據和單戶單次簽票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民營企業票據優先給予再貼現支持(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牽頭負責)。

(十七)增強金融機構服務能力。地方性金融機構要優化信貸評審技術,通過提升大數據分析能力,為民營企業提供精準信貸服務(吉林銀保監局牽頭負責)。支持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産支持證券,將小微企業貸款基礎資産由單戶授信100萬元及以下放寬至500萬元及以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牽頭負責)。鼓勵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券,增強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能力(吉林銀保監局牽頭負責)。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原則,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民營企業增加信貸投放,爭取對民營企業貸款佔新增公司類貸款比例持續提高(吉林銀保監局牽頭負責,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配合)。

(十八)完善金融機構監管考核和內部激勵機制。落實銀保監會關於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要求,建立差別化監管機制,提高對民營企業授信業務考核權重和風險容忍度。督促金融機構明確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標準,降低金融機構小微從業人員利潤指標考核權重,增加貸款戶數考核權重。監管部門要引導金融機構適當下放審批權限,對小微企業貸款基數大、佔比高的金融機構,採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勵(吉林銀保監局牽頭負責)。

(十九)規範金融機構行為。開展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專項行動,督促銀行機構進一步落實好服務價格相關政策規定,重點清理以貸轉存、存貸挂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不規範行為和各類違規融資通道業務。銀行機構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要一視同仁,對生産經營正常、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穩貸、續貸,不盲目抽貸、壓貸(吉林銀保監局牽頭負責)。

(二十)推進實施民營企業信用融資計劃。依託吉林省信用綜合服務平臺和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整合企業融資需求、金融供給、徵信服務、進出口、稅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統一的企業融資綜合服務平臺。鼓勵發展市場化的徵信服務機構,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分析民營企業運行和誠信狀況,為金融機構擴大民營企業信用貸款規模提供支持(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廳分別負責)。

(二十一)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加快組建省級融資再擔保機構,爭取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進一步整合省內擔保資源,以參股或控股方式支持融資擔保機構發展,構建省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分別負責)。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探索建立以財政出資為主的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落實好融資擔保獎補政策,省財政對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規模、降低擔保費率等成效明顯的擔保機構給予獎勵(省財政廳牽頭負責)。實行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産權、股權質押等貸款擔保風險補償政策(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分別負責)。

(二十二)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落實好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獎補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做好中小科技企業登陸上海科創板的培訓服務等工作,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證監局分別負責)。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各級政府可採取參股、獎勵等形式給予資金支持(吉林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各地政府分別負責)。完善政府性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和考核激勵機制,創新運作模式,發揮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引導和撬動效應(各基金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探索用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加大與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協調力度,積極推動省內金融機構與各類信用增進公司合作,支持省內民營企業開展債券融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分別負責)。用好人民銀行創設的“民營企業股權融資支持工具”,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出現資金困難的民營企業提供階段性股權融資支持(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證監局分別負責)。

(二十三)採取有力措施化解流動性風險。將産品有市場、發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動性困難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規範的民營大中型企業納入紓困名單(省工信廳牽頭負責)。成立紓困基金,由政府出資引導,省級國有資本運營平臺、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出資,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效解決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平倉風險,對包括紓困名單內所用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其控股股東予以必要救助(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分別負責)。制定實施企業應急轉貸基金指導意見,探索建立由政府、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組成的過橋轉貸協調機制,鼓勵各級政府出資,吸引社會資本共同建立應急轉貸基金,降低企業轉貸成本(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各地政府分別負責)。繼續完善續貸政策,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流動資金週轉貸款到期後仍有融資需求的小微企業,經企業主動申請,提前按新發放貸款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辦理續貸業務(吉林銀保監局牽頭負責,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對落實續貸政策較好的金融機構予以鼓勵或通報表揚(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銀保監局分別負責)。深入開展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引導供應鏈核心企業、商業銀行與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進行系統對接,幫助小微企業供應商開展融資(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工信廳分別負責)。將出現債務風險且貸款規模較大、涉及債權銀行較多、擔保關係複雜的民營企業,納入全省風險企業臺賬,分類施策化解風險。指導建立銀行債權人委員會,協調債權銀行一致行動,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吉林銀保監局牽頭負責)。

五、鼓勵引導民營企業改革創新

(二十四)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實施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計劃,建立和完善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庫,增加科技小巨人企業認定批次,到2020年底,全省科技小巨人企業總數達到1000戶。認定的科技小巨人企業,省級財政給予支持(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分別負責)。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工信廳分別負責)。對民營企業牽頭實施的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及對成功創建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的企業,通過省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給予立項支持,省級工信部門管理的現有專項資金也應給予支持(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廳分別負責)。落實好《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激發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意見》,搭建集需求發佈、在線交流、人才推介等功能于一體的高層次人才供需對接平臺,支持引導民營企業引進包括優秀職業經理人、高技術人才在內的各類急需緊缺人才,符合條件的,納入省級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予以支持(省委組織部、省工信廳、省人社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分別負責)。創新民營企業人才評價機制,開闢職稱認定綠色通道,對業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民營企業高層次創新創業和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實施職稱專門評審、單獨認定相應級別職稱(省人社廳牽頭負責)。鼓勵各地利用閒置用房、校舍、廠房等,培育引進一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入駐機構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租金減免(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各地政府分別負責)。

(二十五)鼓勵民營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動國有企業和民營資本深度融合,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優質企業、優質資産、優質資源,對民營資本不設準入門檻、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領域。在前期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基礎上,省屬企業再篩選一批優質項目,引進民營資本參與國企改革發展。各地政府要按照上述原則,篩選推出一批優質企業引進民營資本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突出公司法、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依法保護各類投資主體合法權益;指導企業健全完善混合所有制企業重大投資、決策、管理等制度,確保民營資本、國有資本優勢互補,融合發展,互利共贏(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各地政府分別負責)。

(二十六)支持民營資本開展並購重組。引導省內銀行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對並購後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吉林銀保監局牽頭負責)。對企業並購重組涉及的資産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省稅務局牽頭負責)。企業並購重組後,允許合併、分立後的公司同時申請辦理公司登出、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省市場監管廳牽頭負責)。用好證監會“小額快速”“分道制”等並購新政,加大並購重組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力度,支持上市公司開展並購重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證監局分別負責)。完善市場主體登出e窗通系統,全面推進簡易登出登記,進一步提高“僵屍企業”退市效率(省市場監管廳牽頭負責)。

(二十七)全面提升民營企業管理水平。鼓勵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聚焦實業,突出主業,提高行業競爭力,增強對政策的理解和運用水平。出臺《吉林省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實施辦法》,探索開展民營企業公司律師試點、公司律師職稱評審試點(省工信廳、省司法廳分別負責)。繼續實施“個轉企”專項行動,落實好《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若干政策措施》,力爭5年內累計培育1萬家“個轉企”企業,允許“個轉企”後的小微企業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使用原個體工商戶字號,省級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個轉企”企業給予支持(省市場監管廳、省工信廳、省財政廳分別負責)。加大對民營企業家培訓力度,實施好民營企業傳承精英培育計劃、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計劃,整合各類民營企業家培訓資源,統籌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分類設計培訓內容,由培訓對象自行選擇合適類別。對符合條件的培訓項目,由省級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給予支持(省工信廳、省財政廳分別負責)。

(二十八)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實施計劃。鼓勵我省民營企業參與“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等重大國家戰略建設。鼓勵我省民營企業開拓海外市場建設境外産業園區,支持企業開展經貿和技術研發合作,擴大貿易規模。鼓勵我省企業參與本省對外通道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民營企業參與實施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積極向金融機構推介(省商務廳牽頭負責,省發改委配合)。對本省外經貿企業參加國際性展會的展位費用給予補貼。對上年度出口額1000萬美元以下且有出口業績的中小微企業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險平臺項下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對企業投保短期貿易險的,給予不超過70%的保費補貼。健全民營企業“走出去”風險防範聯合工作機制,完善風險保障平臺和信息服務平臺功能,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信息諮詢、風險預警等服務(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分別負責)。

六、促進民營企業規範健康發展

(二十九)營造創新創業氛圍。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及時準確發佈權威信息,主動解讀國家和省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穩定和改善市場預期,提振企業家信心(省委宣傳部、省發改委、省工信廳分別負責)。設立“吉林省企業家日”,每年開展“服務企業周”活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表彰活動,弘揚企業家精神,煥發企業家創新創業的激情活力。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適當形式的激勵(省工信廳牽頭負責,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發改委、省人社廳、各級財政部門配合)。

(三十)引導民營企業家健康成長。強化對民營企業法制宣傳和服務,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制度,引導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主動遵守生態環保、安全生産、質量標準、員工權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爭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範(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省工信廳分別負責)。

(三十一)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對口支援和幫扶。加強新疆、西藏地區招商引資力度,發揮駐疆、藏商會和援助幹部橋梁紐帶作用,協助吉、疆、藏三省區企業參加亞歐博覽會、東北亞博覽會、吉林雪博會等商貿活動。將新疆、西藏醫藥、礦泉水等特色産業開發納入全省“十四五”援助規劃,引導吉疆藏三省區企業開展投資合作,深化特色優勢産業發展(省發改委、省工信廳分別負責)。

七、構建親清政商關係

(三十二)健全完善聯絡服務制度。各地、各部門要把支持民營經濟改革發展作為重要職責,繼續落實省領導聯絡服務民營企業制度,由省委常委帶頭,每名省級領導聯絡1個地區和所轄縣(市)及部分重點民營企業,一級帶一級,高位統籌為企業排憂解難(省工信廳牽頭負責,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配合)。深入開展“萬人助萬企”活動,宣傳黨的方針政策,促進政策落地生根,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省工信廳牽頭負責)。工商聯等各人民團體和協會商會要發揮在企業與政府溝通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與企業的聯絡(省委統戰部牽頭負責)。

(三十三)暢通政企溝通渠道。政府部門應當主動聽取和採納企業、有關協會商會對政務服務的意見建議。各産業行業協會會長單位等民營企業、商會組織可列席省級召開的相關會議(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分別負責)。定期召開行業協會會長專題會,研究行業發展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推行“政商直通車”,公佈從鄉鎮到省級領導的服務電話和信箱(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分別負責)。以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為基礎,建立集政策解讀、企業訴求疏解等功能為一體的民營企業綜合服務平臺,暢通溝通渠道,構建部門聯動的協調解決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省工信廳分別負責)。統籌各地、各部門編制政務服務清單並向社會公佈。出臺《吉林省開展政務服務“好差評”工作方案》,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牽頭負責)。

(三十四)建立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加強政府踐諾約束,強化責任追究,各級政府不得以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絕履行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堅決杜絕“新官不理舊賬”行為(各地政府牽頭負責)。開展政府與企業承諾未兌現事項專項清理,認真梳理政府與企業所作承諾未兌現事項,對民營企業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而受到的損失,要依法予以補償(各地政府牽頭負責,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配合)。

八、加強組織保障

(三十五)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全省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做好民營經濟發展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省工信廳牽頭負責)。各級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推動,確保工作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分別負責)。各地、各部門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克服困難、創新發展方面的工作情況,納入幹部考核考察範圍。持續推進民營企業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創新活動方式,推動黨建工作與企業生産經營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業高質量發展(省委組織部牽頭負責)。

(三十六)強化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民營經濟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趨勢的分析研判(省統計局牽頭負責)。將民營經濟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納入市(州)政府績效管理考評(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省工信廳牽頭負責,省發改委、省人社廳、省統計局配合)。組織民營企業對有關部門服務民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部門考核依據(省工信廳牽頭負責,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配合)。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進行調查,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省監委牽頭負責)。

(三十七)狠抓政策落實。省直各部門(單位)要梳理現行涉企優惠政策,列出清單並向社會公佈,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督查。強化政策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貫徹《吉林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民營經濟大發展的意見》和本實施意見等文件,一併制定推動政策落實的具體措施,細化分解任務,明確牽頭單位,壓實工作責任,送政策上門,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政府,各部門分別負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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