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期間新冠病毒檢測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0-04-19 22:11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期間新冠病毒檢測有關工作的通知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迅速落實國家有關要求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在疫情防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復工復産逐步推進、疫情境外輸入壓力不斷增大、離漢離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以及無症狀感染者存在一定傳播風險等情況,對新冠病毒檢測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地區出現了實驗室檢測能力不足等問題,無法完全適應疫情防控需求。為進一步做好疫情期間新冠病毒檢測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建設,提高檢測能力

各地要結合新冠疫情防控和檢測需求,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實驗室建設。三級綜合醫院均應當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級及以上標準的臨床檢驗實驗室,具備獨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的能力;各級疾控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二級醫院、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也應當加強實驗室建設,提高檢測能力。對醫療資源相對缺乏、檢測能力相對薄弱、疫情防控壓力較大的地區,特別是陸路邊境口岸,要選擇1家綜合實力強的縣級醫療機構予以重點支持,實現縣域內醫療機構具備核酸檢測能力。

二、落實實驗室備案或準入要求,依法依規檢測

新冠病毒檢測應當由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包括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和疾控機構開展。醫療機構開展病原學檢測應當具備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的生物安全二級及以上實驗室資質,且符合《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衛辦醫政發〔2010〕194號)的要求,具有PCR實驗室條件。醫學檢驗實驗室應當符合《醫學檢驗實驗室基本標準(試行)》和《醫學檢驗實驗室管理規範(試行)》(國衛醫發〔2016〕37號)要求;醫療機構或疾控機構將新冠病毒檢測業務委託給醫學檢驗實驗室開展的,應當按照要求與其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加大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力度,規範技術操作

各地要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實驗室檢測技術指南》(國衛辦疾控函〔2020〕156號)要求,加強對醫療衛生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指導,覆蓋所有開展新冠病毒檢測的醫療衛生機構,提高人員操作的規範性。要確保相關醫務人員熟練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下呼吸道標本、血液或血清標本、便標本的規範採集方法,實驗室檢測人員熟練掌握標本處理、相關試劑使用和檢測方法,減少技術操作問題對檢測結果準確性、可靠性的影響。實驗室檢測人員要經過嚴格的規範化培訓,開展檢測時做好生物安全防護。

四、加強實驗室檢測質量控制,提高檢測質量

各實驗室應當使用經藥監部門批准的檢測試劑和採樣拭子,加強實驗室室內質控,常態化接受國家級或省級臨床檢驗質量控制。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轄區內開展新冠病毒檢測的醫療機構分批參加室間質評,保證每家機構至少參加1次室間質評併合格。室間質評結果不合格的,不允許開展新冠病毒檢測。國家衛生健康委臨床檢驗中心要持續組織開展室間質評工作,並做好相關技術指導和支持。國家衛生健康委臨床檢驗中心已將《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室間質量評價結果報告》發送至各省級臨床檢驗中心,請相關醫療機構做好質量改進工作。

五、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餘樣本處理

各地開展新冠病毒檢測應當符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有關規定,並執行《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國衛辦科教函〔2020〕70號)要求,切實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研究提出本區域實驗室剩餘生物樣本處置意見,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做好樣本的使用、保存與銷毀等工作。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代章)
2020年4月1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吳嘯浪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