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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公佈2019年涉漁違法違規十大典型案例

2020-04-28 14:30 來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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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國各地漁業漁政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持續強化大局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執法責任,細化管理措施,紮實開展“中國漁政亮劍2019”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據不完全統計,各地累計出動執法人員143.2萬名、船艇18.2萬艘次、車輛28.2萬台,查處違法違規案件3.24萬件、查獲違法人員4.3萬名(其中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909件、移送涉案人員4709名),沒收違法捕撈漁獲物3131噸,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10586艘、“絕戶網”110萬餘張(頂),沒收電魚器具1.5萬餘臺(套)。

為切實發揮警示教育作用,近日,農業農村部公佈了相關漁政執法機構查處的違反漁業法律法規、損害漁業資源與生態文明建設的10起典型案例。分別是:

一、“魯某漁70234”等8艘漁船伏季休漁期河北海域非法捕撈案

2019年7月1日,河北省滄州市漁政漁港管理站聯合黃驊市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大隊在滄州海域開展執法行動,一次性查獲“魯某漁70234”“魯某某漁61419”等7艘漁船以及1艘涉漁“三無”船舶等共計8艘船舶,違反伏季休漁規定並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且均未持有效捕撈許可證。黃驊市農業農村局對8艘涉案船舶作出39.92萬元罰款、沒收28副禁用漁具以及非法捕撈漁獲物的行政處罰決定,並移交滄州市海警局立案處理。

二、“浙某漁運90039”伏季休漁期違法收購漁獲物案

2019年6月11日,遼寧省丹東市漁政管理處在黃海北部海域查獲“浙某漁運90039”在禁漁期內違法收購凍品玉筋魚87.23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6月28日,丹東市漁政管理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依法對涉案漁船作出罰款5萬元、沒收漁獲物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江蘇省高某某等10人禁漁期高寶邵伯湖電魚案

2019年2月2日,江蘇省高寶邵伯湖漁政監督支隊聯合高郵市公安局治安大隊,一舉搗毀一個以高某某為首、多次使用高速大馬力快艇在禁漁期前往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並銷售漁獲物的10人違法團夥。該團夥累計8次非法捕撈、銷售漁獲物近7噸,形成了一條完整的電捕、運輸、銷售非法鏈條。11月28日,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10名被告人中的9人9個月至2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承擔生態賠償金、漁業資源損失諮詢費157.44萬元,同時通過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四、江蘇省泗陽縣張某某等17人禁漁期非法收購、捕撈漁獲物案

2019年6月10日,江蘇省洪澤湖漁政監督支隊在洪澤湖大溝頭水域查獲張某某在禁漁期內收購禁用漁具地籠網捕撈的漁獲物。後經與泗陽公安機關聯合調查,一併查明張某某在5月至6月上旬多次收購趙某某等16人使用禁用漁具地籠網捕撈的漁獲物,共涉及非法漁獲物0.5噸。江蘇省洪澤湖漁政監督支隊對涉案收購人張某某作出罰款1萬元,對16名非法捕撈當事人作出沒收禁用漁具、罰款1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行政處罰決定。因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該案被依法移送泗陽縣公安局。

五、浙江省舟山市“浙某漁05228”所有人王某未履行安全責任案

2019年9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發佈防臺指令,要求舟山市所有漁船于9月30日下午15時前到港避風。9月30日,嵊泗縣海洋行政執法中隊執法人員通過平臺監控時發現“浙某漁05228”所有人王某不服從漁業部門防臺指揮調度,在9月29日多次收到回港避風通知的情況下仍在海上生産、航行,且距離返港尚有很長的航行距離。嵊泗縣海洋行政執法中隊依法對該船立案調查,依據《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對王某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六、8艘涉漁“三無”船舶非法下水航行、作業案

2019年10月24日,浙江省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會同公安部門在該市路橋區金清漁港開展清剿涉漁“三無”船舶“獵狐”行動檢查時,現場查獲標稱為“閩某漁68651”“閩某漁04370”等8艘帶有違禁網具的鋼制涉漁船舶。經比對全國漁船動態數據庫,未發現該批船舶相關信息,執法機構認定該批船舶涉嫌為涉漁“三無”船舶。2019年11月15日,該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在《農民日報》發佈信息查找涉案船舶所有人未果。2020年3月,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根據《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沒收船舶、沒收禁用漁具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山東省壽光市“魯某漁60397”未按規定刷寫懸挂船名號牌、違反伏季休漁規定非法捕撈案

2019年5月1日,山東省壽光市海洋與漁業局在羊口中心漁港進行伏季休漁船位核實時,發現一艘刷寫“魯壽漁60397”船名號的鋼質漁船船名號刷寫不規範,且漁船有關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經深入調查發現,在港內停泊的“魯某漁60397”實為船主孫某親屬的“魯某漁63308”,為協助孫某躲避檢查在碼頭停靠,孫某的“魯某漁60397”正在違規出海生産。在後續查處過程中,“魯某漁60397”又發生未按照“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返回指定港口、調查期間擅自離港等違法行為。經多方查證,孫某違反禁漁期、捕撈許可證指定作業類型等規定非法捕撈,未按規定在船籍港停泊,未按規定刷寫懸挂船名號牌,未按照規定制裝或者遮擋、塗改、毀損漁業船舶標識,未按規定配備合格船員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壽光市海洋與漁業局依法對船主孫某作出罰款788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鐵山港區麥某某等16人禁漁區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案

2019年3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鐵山港區海洋與漁業綜合執法大隊會同鐵山港區公安分局在鐵山港轄區海域開展聯合執法時,一舉查獲麥某某等16人在北海市沿海淺海灘塗禁漁區線內(該禁漁區域內禁止使用除刺、釣及傳統人工採挖捕撈外的其他所有類型的作業方式)駕駛“三無”船舶使用拖拽泵吸耙刺進行抽螺作業,當場繳獲並扣押抽螺船5艘、運輸船3艘、快艇1艘及巴菲蛤苗1560包(約44.44噸)。經調查,麥某某等16人使用禁用漁具進行非法捕撈的行為證據充分、事實清楚,且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4月5日,該案被移交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區分局立案偵辦。12月11日,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法院對麥某某等16人分別判處10個月至1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沒收全部禁用漁具。

九、重慶市某溪淡水漁業有限公司非法使用人用藥品養殖鱘魚案

2019年9月4日,重慶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對武隆區開展水産養殖執法檢查時,發現某溪淡水漁業有限公司倉庫存有土黴素粉劑2桶(人用藥品),遂將線索通報武隆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經武隆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調查發現,該公司先後2次共購進50公斤土黴素粉劑,由其聘請的負責人冷某某將其以潑灑的方式用於鱘魚養殖活動,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9月26日,武隆區農業農村委員會依法對某溪淡水漁業有限公司作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鱘魚作無害化處理,並要求該單位立即封存剩餘的土黴素粉劑,退回供貨單位。

十、深圳市大鵬新區陳某某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

2019年3月12日,深圳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根據市民投訴,在深圳市大鵬新區陳某某所屬漁排網箱裏查獲3隻幼體綠海龜,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經調查,陳某某未取得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擅自在漁排網箱裏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綠海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深圳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對陳某某作出罰款14400元、沒收3隻幼體綠海龜的行政處罰決定。3隻綠海龜已作放生處理。

上述10起案件,嚴重違反了相關漁業法律法規,對這些案件予以嚴肅查處,充分體現了漁業漁政部門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

農業農村部強調,2020年,各級漁業漁政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突出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對象,紮實推進“中國漁政亮劍2020”系列專項執法行動,堅持疫情防控與漁政執法兩手抓、兩手硬,進一步完善部門間、區域間執法聯動機制,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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