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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條例》5月1日起實施

2020-05-01 09:09 來源: 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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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條例》今日起實施

《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0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共分為八章四十八條,涵蓋了創建活動的方方面面,充分結合西藏實際,體現了西藏特色。《條例》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權威的前提下,立足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西藏區情,強調實施以“神聖國土守護者、幸福家園建設者”為主題的鄉村振興戰略;保護、傳承和發展格薩爾、藏戲、藏醫藥、唐卡等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將民族團結進步內容納入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規章制度;確定每年9月為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月,每3年舉行一次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表彰活動等。

《條例》鼓勵各類企業將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融入企業管理和文化建設,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模範企業、模範班組建設,發揮吸納各族群眾就業的主渠道作用,促進公平就業、共同創業。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民族貿易、民族手工業,培育民族品牌,推動民族特色産業發展,滿足各族群眾生産生活需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納入本部門及旅遊行業培訓,以正確的導向規範旅遊市場、風景名勝文字説明和導遊講解,發揮旅遊業在創建工作中的經濟作用。

《條例》明確了在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中,自治區將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全面負責、各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協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規劃、統籌實施、模範引領、全面推進。自治區各級政府部門將把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全過程,統一部署,統籌實施。

《條例》要求自治區將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機關、企業、社區、鄉鎮、村居、學校、連隊等活動場所,組織開展模範市(地)、縣(區)、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單位的創建和模範集體、模範個人的表彰,對口援藏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模範集體、模範個人也被納入了評選範圍。

《條例》實施以後,對於違反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將按照條例中法律責任的規定由相應部門根據具體情節進行追責。(記者 劉倩茹)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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