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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臺農村公路條例 重民生強服務促發展

2020-05-29 08:42 來源: 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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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省各地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要求,加快推進“四好農村路”建設。我省農村公路密度、技術等級以及管理養護、運輸服務水平均處於全國前列,農村路網更暢通,農村物流更便捷,農民出行更便利。農村公路事業的長足發展,對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作用,為加快構建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和建設交通強國江蘇示範區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今年3月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該《條例》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依據相關上位法,緊密結合我省農村公路發展實際,對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作了具體規定。《條例》的立法背景和意義如何?規定了哪些創新舉措?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為你詳細解讀。

《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解讀

問:我省在公路領域已有《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省級地方性法規,為什麼還要制定專門的《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

答:農村公路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四好農村路”建設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高度深化對建設農村公路重要意義的認識,聚焦突出問題,完善政策機制,既要把農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護好、運營好,為廣大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更好保障。省委主要領導同志也強調,要著眼全省鄉村振興大計和高質量發展大局,系統謀劃、創新舉措、統籌推進,確保我省“四好農村路”建設走在全國前列,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近年來,我省農村公路事業發展迅速,“四好農村路”建設走在了全國前列,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不足,比如:農村公路通達程度和服務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地區管養責任落實不到位、資金投入不足,部分農村公路交通安全標誌和安全生命防護工程還不完善等,這些問題大都和體制機制不健全有關。儘管國家層面有《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省裏也出臺了《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的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只對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作了相關規定,並未涉及村道,法律制度供給不足導致相關問題長期存在、得不到解決,亟需通過立法從根本上破除我省農村公路發展中存在的體制機制障礙。這次我省根據農村公路發展實際,專門制定出臺《條例》,就是從立法層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農村公路發展的最新要求,充分吸收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合理借鑒其它省(市)先進做法,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村公路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構建起職責清晰、管理高效、科學規範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條例》強化了政府對農村公路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加強了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和養護,突出了農村公路的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並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保障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需要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貫穿始終。《條例》的頒布實施, 標誌著我省農村公路發展步入了規範化和法治化軌道,對江蘇加快構建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和打造交通強國建設先行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贏脫貧攻堅戰、推進和保障農業農村現代化、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農村公路工作涉及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需要系統謀劃、統籌推進,《條例》如何明確我省農村公路工作職責的?

答: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江蘇實際,《條例》主要從四個方面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農村公路工作職責:一是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省、市人民政府監督其履行主體責任。二是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縣道的建設、管理、養護,鄉道的管理和涉及村道的行政處罰,以及農村公路的相關運營工作。三是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村道的管理;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將村道的保護納入村規民約,並協助做好鄉道、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等相關工作。四是規定“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適用《條例》中關於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規定。

問:規劃建設好農村公路是“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核心要求,《條例》在保障和促進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方面有哪些重要舉措?

答:資金和土地是建設好農村公路的核心要素,保障不到位將嚴重制約農村公路事業發展。為解決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缺口問題,《條例》明確“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的資金和農村公路運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規定政府“應當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支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並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投入,建立資金補助機制,並適時調整;為了確保農村公路的規劃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合理有序安排建設進度,《條例》規定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有關專業規劃相銜接,與農村客運、農村物流等規劃相協調,要求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需要合理有序安排”;為了強化用地保障,最大限度解決農村公路建設中存在的“用地難”問題,《條例》規定“縣道、鄉道建設用地納入用地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籌安排。村道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安排”。

問:農村公路是服務“三農”的重要民生工程,是農村生産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基礎。《條例》在提升民眾獲得感、彰顯為民情懷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農村公路與廣大農民群眾的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著基層百姓的獲得感和滿意度,也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條例》始終將保障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需要作為鮮明的立法價值取向,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明確規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應當“適應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需要”,並在有關條款中規定編制村道規劃應當徵求村民意見,利用農村公路作為施工便道的,應該聽取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儘量降低對村民出行的影響;為了完善農村公路的功能配套,《條例》規定“經過學校、農貿市場等混合交通量較大區域的農村公路應當參照城市道路標準設置人行道;具備條件的,可以配套建設路邊停車位、公共衛生間等設施”;為了方便百姓出行,防止出現“斷頭路”,《條例》規定“農村公路與村內街巷、農田間的機耕道應當相互銜接”;為了體現公共服務城鄉一體化和普惠化的要求,推動公共服務資源向基層延伸、向鄉村覆蓋,《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行政村開通鎮村公交,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為了更好地服務農村生産生活,《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的運營內容,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利用農村公路開展農村客運、物流、旅遊以及路況信息發佈等運營服務”。

問:農村公路是群眾出行的重要通道,管養是否到位直接關係到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危,《條例》在強化監管和保護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農村公路的監管和養護質量高低,與群眾的出行安全息息相關。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管養工作的組織領導,《條例》參照“河長制”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公路管理中推行“路長制”,規定縣、鄉、村三級路長“根據職責,負責組織領導相應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為了確保農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設施符合要求,《條例》規定,農村公路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為了加強對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定期排查農村公路重要路段的安全隱患,按規定實施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並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安全設施;規定“對經檢測評定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的農村公路橋梁和隧道,及時採取限載、限行、禁行等措施,設置警示、繞行標誌,並組織維修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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