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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印發《辦法》規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産登記

2020-05-29 11:18 來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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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然資源部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産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産登記,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國有資産管理。

《辦法》規定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産的範圍、辦理登記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別是以《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和《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八條作為上位法依據,要求申請辦理此類不動産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交有關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上述機構以下簡稱各管理局)出具的不動産登記申請審核意見書。申請登記的不動産權屬資料不齊全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局確認蓋章的不動産權屬來源説明函。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改變土地用途、使用性質或轉移土地使用權的,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各管理局出具的載明同意改變土地用途、使用性質或轉移權屬的不動産登記申請審核意見書。

《辦法》明確,自然資源部委託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直接辦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産登記,保管、使用自然資源部制發的“自然資源部不動産登記專用章(1)”,保存、管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産登記資料,依法向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國家機關提供可以查詢、複製的登記資料。市規劃自然資源委依據各管理局對機關事務歸口管理單位名錄的年度更新和實時更新結果,為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單位提供不動産登記服務。自然資源部對委託的不動産登記事務依法監督,有權對違反規定的登記行為予以糾正,必要時可以取消委託。

《辦法》還明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各管理局應當對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産中納入權屬統一登記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提供明細清單,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按照“清單對賬”方式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權屬登記在有關管理局名下,並在不動産登記簿的附記欄注記使用單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産權利未經登記,或原産權單位撤銷、重組更名的,可以由各管理局單方申請登記。各管理局應當就辦公用房權屬出具書面意見,並提供使用單位對辦公用房範圍予以認可的書面意見;原産權單位撤銷或重組更名的,各管理局還應當提供機構改革文件、更名文件或機構編制部門的書面意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均已登記的,産權單位應當配合申請轉移登記。産權單位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各管理局持相關申請材料一併申請登記。

《辦法》還規定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單位原已取得的國有劃撥土地,且有關管理局出具載明同意繼續保留劃撥土地性質的不動産登記申請審核意見書的,辦理登記時不再要求提供劃撥確認相關材料的各類情形。同時,《辦法》針對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發生權屬爭議的情況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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