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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印發《意見》要求 公路水運工程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2020-06-01 09:21 來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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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意見》(簡稱《意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結合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特點,全流程、全鏈條綜合施策,在落實各方責任、堅持源頭防控、完善制度體系、夯實工作基礎、加強監督管理、完善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確具體措施要求,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為了從源頭防止因建設資金不落實、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依據國務院頒布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簡稱《條例》)相關規定,《意見》強調工程建設要堅持科學規劃、審慎決策,依法合規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建設單位在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具體擔保形式可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不能及時支付時,依法按照約定的擔保方式進行處置,保障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合同是結算和工資支付的重要依據和保障。《意見》明確,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需要,明確農民工工資支付要求。堅持農民工先簽訂合同、後進場施工的原則,用工單位與所招用的農民工應當通過合同約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

依據《條例》相關規定,《意見》要求,在加強合同管理的基礎上,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農民工信息進行實名登記,匯總、核實農民工個人信息,統一管理所承包工程中的農民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建立農民工用工管理臺賬和工資支付臺賬,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發生農民工工資支付爭議時,用工單位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其依法保存的材料。

《意見》結合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了工資保證金制度有關要求,按“無拖欠可減免、有拖欠可提高”原則實行差異化管理,完工後無拖欠應及時退回,既引導企業做好工資支付保障,同時也儘量減輕企業負擔。

《意見》在總結近年來公路水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基礎上,強調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堅決杜絕以包代管;壓實用工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所負直接責任。要求做好宣傳引導、農民工培訓和普法教育,提高農民工勞動技能和依法維權的能力;加強組織領導,將工資支付情況作為監督檢查和信用評價的重點內容,注重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更加有效地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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