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山西省規範租賃住房改建活動

2020-06-07 08:49 來源: 山西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保障住房安全 增加房源供給 改善租住環境
我省規範租賃住房改建活動

6月6日,記者從省住建廳了解到,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我省日前印發《山西省租賃住房改建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從技術標準和管理使用上對租賃住房改建活動進行規範,保障租賃住房安全,增加租賃房源供給,改善群眾租住環境。

近年來,我省住房租賃市場迅速發展,為解決進城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等新市民住房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新建租賃住房供應量少,存量房源戶型與新市民需求不匹配,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缺乏技術標準等。《導則》從供給側入手,對省內商品住房和經批准的非住宅出租改建行為進行規範,提高租賃住房供應品質,滿足新市民租住需求。

《導則》從建築空間、結構、給排水及採暖、電氣和燃氣等方面,明確了具體的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經批准進行集中式改建,應對原建築結構進行安全性鑒定,不符合租賃住房使用要求的應採取加固措施。商品住房進行分散式改建,應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居住單位,臥室不得隔斷出租,不得將過道、廚房、衛生間、陽臺、儲物間和地下儲藏室改建為居室或影響、破壞其功能使用。租賃住房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

《導則》強調租賃住房改建前須經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明確了改建工程實施和管理各項流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集中式改建的開工批准、竣工和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監管,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分散式改建的開工登記、監督檢查。同時,《導則》提出租賃住房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且不得低於6平方米,對承租人使用租賃住房作出了相關要求。

根據《導則》規定,建設單位應通過山西數字房産住房租賃綜合服務平臺辦理住房租賃交易、機構備案(建立信用檔案)、合同網簽備案等業務,參加房地産企業信用考核評價,配合行政執法檢查。正在出租的改建租賃住房,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整改和報備。(記者 晉帥妮)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鐘雲松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