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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縣級以上檔案館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25年向社會開放

2020-06-18 14:3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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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記者 羅沙)檔案法修訂草案二審稿1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草案針對檔案的開放與利用作出進一步修改。

據悉,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充分挖掘利用檔案資源,更好地為黨和國家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建議進一步推進檔案開放與利用。

對此,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二十五年。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

草案同時規定,國家鼓勵檔案館開發利用館藏檔案,通過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外,草案要求檔案館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的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為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供文獻參考和決策支持。

在檔案信息化建設方面,草案規定,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並採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已實現數字化的,應當對檔案原件妥善保管。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同時,草案對損毀、擅自銷毀檔案,擅自複製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後不實施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增加對檔案服務企業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明確罰款處罰的具體數額。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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