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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改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序

2020-06-28 17: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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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 劉奕湛)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2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為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鞏固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三項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序。

草案明確公示要求,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草案同時對非現場執法進行規範,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設置合理、標準合格、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對記錄內容和方便當事人查詢作出相應規定。

草案還規定,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並可以簡化程序。為適應行政執法實際需要,草案將適用簡易程序的罰款數額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別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

為保障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履行,草案適應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將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的罰款數額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草案完善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同時,為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對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草案增加規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挂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此外,修訂草案對管轄、行政執法協助、行政執法資格等規定也作了補充完善。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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