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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明確8種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2020-07-01 14:2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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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濟南7月1日電(記者 張武岳)7月1日起,《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正式施行。記者從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了解到,該裁量基準明確8種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同時減少環境執法過程中人為因素影響,執法的公正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高。

裁量基準對268種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細化量化。其中,涉及建設項目管理類違法行為11種、大氣污染防治類47種、水污染防治類48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46種、土壤污染防治類27種、海洋污染防治類22種、輻射污染防治類52種、其他類15種。

裁量基準首次明確了8種輕微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清單:因突發事故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輕微超標排污、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危險廢物管理貯存不規範、揚塵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信息公開不及時不規範等8種輕微違法行為。根據裁量基準,上述違法行為在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情況下,可以免予處罰。

2019年,山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16585件,罰款金額10.98億元。但在具體的案件中,比如“某項違法行為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

針對可能出現的“同案不同罰”,2018年山東曾出臺《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較2018年版,新版裁量基準進一步細化提升,根據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和違法情節,有針對性地設定了多個裁量因子,彌補了原裁量基準裁量因子單一等不足,確保裁量結果的科學、合理、準確。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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