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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條例》對於懲治拖欠行為規定三個方面的措施

2020-07-17 17:15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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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0年7月17日(星期五)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王江平,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工業和信息化部産業政策與法規司司長許科敏,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局長梁志峰介紹《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鳳凰衛視記者:

我們知道政府部門和大型企業處於優勢地位,即使中小企業被拖欠,他們也沒有太多的辦法。這個《支付條例》對於懲治拖欠行為有什麼具體的措施?謝謝。

工業和信息化部産業政策與法規司司長 許科敏:

謝謝您的提問。在交易中,中小企業常常處於弱勢地位,即便賬款被拖欠,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出於維繫合作關係的考慮,不願意採取訴訟或者仲裁等手段來解決拖欠問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此,《支付條例》規定了三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我們在研究起草《支付條例》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間,一些企事業單位和專家都向我們提出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過社會公眾的監督,促使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款項的建議。我們認真研究了這個意見,綜合考慮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立法實踐,在《支付條例》中作了相應的規定。同時,綜合考慮了保護商業秘密等因素,《支付條例》將信息披露的範圍限定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和金額等信息。

二是建立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要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管理的部門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相關投訴,並及時作出相應的處理。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的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三是建立監督評價機制。《支付條例》在總結前期清欠專項行動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明確了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通過行政手段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付款。比如,對於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要求有關部門在其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監督時,要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情況進行審計;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國家有關部門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要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此外,《支付條例》還規定了法律責任的條款,對於違反有關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依法給予處理。謝謝。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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