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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堅持利益平衡的原則

2020-07-17 17:21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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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0年7月17日(星期五)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王江平,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工業和信息化部産業政策與法規司司長許科敏,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局長梁志峰介紹《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廣記者:

我們注意到,市場交易原則應該遵循自願原則,自由訂立合同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支付條例》在具體規定上是如何把握行政強制性規定與民事主體意思自治關係的?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 劉長春:

謝謝你的提問。《支付條例》在制定過程中是堅持利益平衡的原則,我們在前面介紹立法總體把握中也講到了這個問題,一方面充分考慮到中小企業的弱勢地位,要為各方當事人在實質平等的基礎上開展交易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避免行政手段不當干預經濟活動。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付款期限”的規定。考慮到商事活動的複雜性,《支付條例》區分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這兩類不同的主體,對“付款期限”作了差異化規定。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使用的是財政資金,要求他們嚴格履約守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支付條例》明確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同時也考慮到合同有特別約定的情況,規定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對於大型企業,因為這些企業是商事活動的主體,市場交易活動複雜多樣,不宜“一刀切”地對付款期限作出強制性規定,可以遵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對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付款期限的約定提供指導性規定,作出合理約定,防止大企業以大欺小。因此,《支付條例》規定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

第二,遲延支付利息的規定。依照合同法原理,付款義務人遲延支付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可以由當事人來約定。考慮到中小企業的弱勢地位,為了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和交易的公平性,《支付條例》對合同當中逾期利率的約定作了一定的限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的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來支付逾期利息。這個規定的主要參照標準是三個方面:一是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這個利率是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判決支付利息的標準,因此《支付條例》規定雙方約定的逾期利息不應低於這個標準。二是目前金融機構借用人民銀行再貸款的逾期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相當於年利率18%。這個逾期利率的標準可以使得被拖欠款項的中小企業得到相對合理的補償。三是《支付條例》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優先,只有未作約定的,才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來執行,這個規定本意也是倒逼合同雙方對遲延支付款項的利息作出約定。謝謝。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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