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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海參養殖用藥監管的緊急通知

2020-07-20 14:07 來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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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海參養殖用藥監管的緊急通知
農明字〔2020〕64號

河北、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省農業農村廳,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大連、青島、寧波市農業農村局,青島市海洋發展局:

2020年7月16日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3·15晚會曝光了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海參養殖戶違法違規使用農藥敵敵畏、獸藥經銷商違法向養殖戶出售土黴素原粉等問題,暴露了當地海參養殖用藥及其他投入品的經營、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引起社會各方面對海參質量安全的高度關注。為切實加強海參養殖用藥監管,不斷加大對違法違規使用農藥和禁用藥、銷售原料藥以及無證經營等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養殖海參質量安全。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開展海參養殖違法違規用藥專項整治

我部決定,在深入推進農産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利劍”行動的基礎上,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至8月底,開展一次全國範圍的海參養殖違法違規用藥專項整治行動,水産養殖生産過程中除合法使用水産養殖用獸藥、水産養殖飼料以外,不得使用其他投入品。各地要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對海參養殖使用敵敵畏、除草劑等化學農藥,孔雀石綠、硝基喃、氯黴素等禁用藥品,氧氟沙星等停用藥和假、劣獸藥,以及獸藥經營企業無證經營、違法將獸用原料藥銷售給養殖者和銷售假、劣獸藥等行為,進行拉網式、全覆蓋的摸底清查。要深入實施産地水産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和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強化對獸藥經營行為的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用藥、售藥行為要嚴厲打擊,發現一個、查處一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通過銷毀一批、處罰一批、吊銷一批、移送一批等整治措施,嚴厲整肅海參養殖用藥和獸藥經營市場的秩序。

二、開展海參養殖環境藥殘檢測

針對本次央視曝光的使用敵敵畏農藥清除海參池塘養殖敵害以及養殖戶購買土黴素原料藥問題,各地要儘快對海參養殖池塘中的水體、底泥、存養海參開展全面抽樣檢測,發現養殖海參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立即依法封存、銷毀養殖産品,並對養殖環境進行徹底的凈化處理。

三、加快健全海參養殖用藥日常監管機制

各有關省和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部門,要以此次事件為戒、舉一反三,認真查找海參養殖環節日常監管工作中的漏洞和短板,不僅要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而且要加快建立長效機制,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要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漁業法》《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推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快頒布本地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對符合條件的海參養殖生産主體依法核發養殖證。對未依法取得養殖證,且在不符合養殖水域灘塗規劃的全民所有水域從事養殖生産的,限期拆除養殖設施。要指導海參養殖企業和養殖戶推行水産健康養殖,監督其建立養殖生産、用藥和産品銷售三項記錄,自覺規範海參養殖日常生産、用藥行為。同時,各地應儘快建立海參等水産養殖生産單位和相關執法檢查人員動態名錄庫,做到相關養殖主體“底數清、情況明”,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加強對海參養殖生産企業和養殖戶的日常執法巡查,對問題企業依法加大檢查頻次。

四、積極做好海參養殖規範用藥的宣傳引導

各有關省和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水産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積極推動開展水産養殖規範用藥科普下鄉活動。通過印發《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産養殖用藥明白紙》等宣傳材料,廣泛向海參養殖者普及法律知識,警示其依法規範養殖,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家禁用藥品和其他化合物,嚴禁使用農藥。同時,要加強對獸藥經營者的警示教育,禁止將獸用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産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禁止銷售假、劣獸藥。

各有關省和計劃單列市開展海參養殖用藥監管工作總結及專項整治行動情況統計表(見附件)請於9月10日前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工作中如遇其他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聯絡方式: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養殖處,010-59192976、59192918(傳真),aqucfish@163.com

農業農村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司監督處,010-59192694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藥政藥械處,010-59191430

附件:海參養殖違法違規用藥專項整治行動情況統計表

農業農村部
2020年7月1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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