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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調整城市更新政策 打破“一戶不同意項目就‘停擺’”的局面

2020-07-22 18:2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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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深圳7月22日電(記者 趙瑞希)為打破“只要一戶不同意,舊改項目就‘停擺’”的局面,深圳擬對城市更新政策進行調整。目前,《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徵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徵求意見,提出“當已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産權比例不低於95%且符合房屋徵收相關規定的,市、區政府可以依法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個別徵收”。

《徵求意見稿》提出,建成年限20年以上且滿足相關條件的舊住宅區申報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95%以上且佔總人數95%以上的業主同意。自發佈徵集意願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未達到城市更新意願要求的舊住宅區,3年內禁止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

對於搬遷補償標準,《徵求意見稿》提出,舊住宅區合法建築採用原地産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於1:1的比例進行補償;採用異地産權置換的,安置房面積按照與原地産權置換等價值原則進行折算;採用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深圳市房屋徵收相關規定確定。

《徵求意見稿》提出,當已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産權比例不低於95%且符合房屋徵收相關規定的,市、區政府可以依法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個別徵收。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實施個別徵收的,按照套內面積1:1置換或者進行貨幣補償確定徵收標準。政府實施個別徵收取得的物業權利,在不低於原有搬遷補償標準的基礎上,由政府相關部門與市場主體重新協商簽訂補償方案。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舊住宅區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申報。舊住宅區城市更新規劃批准後,區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搬遷安置指導方案和市場主體公開選擇方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95%以上的物業權利人同意後,公開選擇市場主體,由選定的市場主體與所有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安置協議。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在舊住宅區開展現狀調研、意願徵集等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前期工作,且逾期不改正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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