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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因疫情滯留 經營者應採取合理安置措施

2020-07-29 20:2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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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29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29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近日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就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聯動機制,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作出規定。

據悉,通知要求各部門發揮好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作用,協同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為促進旅遊業與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服務和保障。糾紛處理兼顧旅遊者權益保護與旅遊産業發展,積極引導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協商和解、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

其中,通知明確提出,因疫情影響旅遊者人身安全,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

通知提出,結合糾紛産生的實際情況,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旅遊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積極引導當事人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換為其他旅遊産品,或者將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合同變更和轉讓行為,助力旅遊企業復工復産。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均同意變更旅遊合同的,除雙方對旅遊費用分擔協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變更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給旅遊者。

通知同時提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應盡可能協商變更旅遊合同。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通知要求,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強化訴源治理、綜合治理,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對接順暢的調解聯動工作體系。人民法院為非訴糾紛解決提供支持,通過開闢旅遊合同糾紛訴訟綠色通道、運用在線訴訟平臺、小額速裁程序等,實現涉疫情旅遊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審、快結。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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