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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就民法典及其實施有關情況舉行吹風會

2020-07-31 15:32 來源: 新聞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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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星期五)上午10時舉行吹風會,請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孫憲忠介紹民法典及其實施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圖為吹風會現場。(焦非 攝)

國務院新聞辦新聞局局長、新聞發言人 胡凱紅: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出席國務院新聞辦今天舉辦的吹風會。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典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與老百姓關係非常密切,內容也非常豐富,大家很關注。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這方面情況,今天我們非常高興地邀請到三位資深專家,來為大家作介紹、作解讀。首先我介紹一下這三位,他們是: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先生;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先生;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孫憲忠先生。我相信,通過三位專家的介紹,對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法典會很有幫助。首先我們有請張文顯先生作介紹。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 張文顯: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我國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就,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填補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空白。民法典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民法典”稱謂的民事法律,實現了百年來中華民族的法典夢。這個法典夢,從清末以來,無數仁人志士都在致力於制定或者編纂一部民法典,終於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成為現實。

圖為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焦非 攝)

我們這部民法典受到了全國人民的高度評價和熱烈擁護,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國際法學界的好評。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真正屬於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領導人、立法工作者、法學專家的夙願。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先後四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或者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制定。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事法律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決定,把民法典的編纂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政治任務和重要的立法任務。在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主法制建設成就的基礎上,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在習近平總書記的親自指導下,經過五年多的努力,民法典終於問世,實現了幾代人的夙願。

我國的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7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40年來,民事法律制度建設成就的一個結晶。習近平總書記講,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民事法律規範的系統整合,也汲取了中華民族五千多年來的法律文化的精華,借鑒吸收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的有益成果,所以這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也是一部具有世界水準的民法典,在人類法治文明園地當中具有代表性。法學界有一種説法,如果説法國民法典是十九世紀民法典的典範,德國民法典是二十世紀民法典的典範,那麼中國民法典毫無疑問將被公認為二十一世紀民法典的典範,為我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樹立了良好形象。

我國民法典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國家治理的良法重器,也是人民民事主體權利的一個宣言。它對於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民法典是一部體量大、體例新的基礎性法律。我們大家都知道,它有1260條,有七編,總則編和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6個分編,總共80多章。民法總則規定了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和一般權利,確立了民事主體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定,它對於其他各個分編具有綱舉目張的統領性作用。所以總則編和6個分編是融貫一體的。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法典的實施。我們知道,5月28日民法典通過,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以“切實實施民法典”為主題進行了第二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要實施好民法典,要更好地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國家建設,更好地保障人民權益。

民法典從公佈到實施,有7個月的準備期。我們都知道,雖然民法典不是全新的法律,但是它和以前的幾個單行法律比較,有許多創新,有許多新的規定、新的精神。比如説人格權,就是全新的民事制度。除此之外,在物權、合同、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等等方面,都有許多新的規定。一會兒王利明教授和孫憲忠教授都會給大家介紹到我們中國民法典的創新。所以,在這個準備期裏面,我們要認認真真地學習總書記的講話,扎紮實實地做好民法典實施準備期的各項工作,確保民法典落地生根。

我就簡要地作這樣一個背景性的介紹,下面就由王利明教授和孫憲忠教授分別介紹6個分編的內容。謝謝大家。

胡凱紅:

謝謝張文顯先生,下面有請王利明先生作介紹。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 王利明:

各位嘉賓,大家上午好!民法典是一部全面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律。剛才張文顯教授介紹了,民法典一共七編,這七編看起來各不相同,但實際上它有非常緊密的邏輯聯絡。這七編就是按照保障私權這四個字,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有內在邏輯體系的結構。可以説,保障私權像一條主線,貫穿在整個現在民法典的七編裏面。

圖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徐想 攝)

總則就是關於民事權利主體、民事權利的結構、體系、民事權利的行使以及民事權利的限制等這些基本規則的規定。第二編物權,就是確認和保護物權的基本規則。第三編合同是確認和保護合同債權的基本規則。第四編人格權是確認和保護人格權的基本規則。第五編婚姻家庭是確認和保護婚姻家庭中人身和財産權利的基本規則。第六編繼承是確認和保護繼承權的基本規則。這些基本的民事權利確認之後,最後一編就是對所有侵害這些基本權利的保護制度,就是侵權責任編,最後結尾來全面保護前面從第二編到第六編規定的這些基本權利。所以大家看,我們的邏輯體系是非常完整的。

在這七編裏面,實際上有三編是非常具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時代特色、實踐特色和中國特色,這就是人格權和侵權責任獨立成編,以及不單獨設立債法總則。全世界到目前為止,大陸法係國家民法典沒有一個國家有獨立成編的人格權,這是我們的重大創新,也是民法典最大的亮點。其次是侵權責任獨立成編,全世界大陸法係國家沒有一個民法典是這樣規定的,我們把它第一次獨立成編,全面強化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回應了風險時代對受害人的救濟以及對損害的預防。還有合同編,也非常具有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在合同編裏面沒有採納大陸法係國家的債法總則這樣一個傳統立法體系,我們是通過合同編來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而且這裡面很多規則都彰顯了時代性,也充分鼓勵了交易,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所以,可以説,我們中國的民法典應該説就是這三個特色的充分彰顯。

胡凱紅:

謝謝王利明先生,下面有請孫憲忠先生。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孫憲忠: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上午好!我在張主任和王會長之後給大家作一些補充性介紹。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29日民法典學習講座上所指出的,民法典的編纂是要給國家治理提供一個基本的遵循,要完成國家治理基本支柱的建設。所以我們對民法典的理解,還是要從國家治理的角度來充分的展開。

圖為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孫憲忠。(焦非 攝)

民法典自己本身並不是只是説在個人權利有所彰顯,當然在社會主義國家裏,人民的權利應該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民法典擔負的使命實際上是更為重大的,它要完成整個國家的治理。比如説在物權部分,民法典對國家公共財産秩序的這樣一個制度的保障,完善了國家經濟基礎方面的法律支撐,而且建立了一種清晰、明確、合法、有度的公共財産秩序。在人民群眾集體的財産權利制度建設中,也彰顯了社會主義基本理想,強調了成員的權利,也強調了集體的權利。在整個國家投資方面,貫徹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投資的理念,由政府分級別的投資,然後企業享有法人物權,通過這種投資權和法人物權結構,使得我們國家整個公有制經濟本身就實現了一種法律政策上的極大的優化,使得原來的公共資産的灰色空間甚至黑色空間得到極大抑制,完善了對公共財産秩序重大治理。

同時,物權編對民眾創造財富所有權的保護,也是作了很多豐富的規定。強調了對所有權的保護,實際上就強調了我們國家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最重要的是,它使勞動者能夠看到自己在法律上的成果,這樣我們國家就有了源源不斷的創造財富的動力。

民法典物權編這部分還有關於交易安全方面的規定,本次民法典中間也有很多新的創新。建立交易安全的保障,一方面是為了讓物權的變動,比如説像所有權處置的權利,能夠真正由權利人享有,但是同時在權利享有過程中不至於損害他人,不損害交易安全,這樣一個重要法律制度的設計,體現了它的思想性,也體現了它的技術性的邏輯。

在婚姻家庭制度裏,民法典這次也有非常重大的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大家都知道,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關於善良家風方面的要求,這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我們也貫徹了這樣一個精神。不論是在結婚方面、婚姻生活方面、在家庭制度方面、收養方面、父母子女方面等等各個方面都貫徹了善良家風方面的要求。關於社會爭議比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産的問題,民法典也總結了最高法院以及社會各個方面的積極經驗,也作出了非常重大的制度更新、制度改進。

在繼承制度方面,雖然這部分條文不是太多,但是也有很大的更新。比如説在我們國家已經進入老齡社會的情況下,而且出現了失獨家庭和老人無人贍養的家庭的情況下,民法典想儘量擴大親屬贍養的範圍,而法律上近親屬概念的範圍又比較有限,因此我們還是想擴大一下親屬保護的範圍,讓老人能有所贍養,同時也讓贍養老人的人在遺産取得上也能夠有所報答。

總而言之,民法典在貫徹國家治理方面做了重大更新。有些同志講到民法典相比舊法變化不大,也有同志講可能立法更新只有四十多處,但實際上這個説法不是太準確,民法總則的部分,現在二百多個條文當中,大概有一百八十多個條文都是重新寫過的。物權法的部分,實際上也是有很多重大更新的,相比民法通則來講,更新是非常之大的。合同編部分,改寫和增加的部分大概有八十多個條文,婚姻家庭編增加的條文有二十多個,人格權編部分全部都是新寫的。繼承編部分的變化也是挺大。我自己有個小小的總結,這個民法典相比以前的法律,有更新變化的條文大概有三百多個,不是説只有四十個左右的更新。

民法典這次這麼多重大的更新,就是為了貫徹人民權利的保護,要貫徹對國家經濟基礎的支持,要貫徹司法裁判的可靠遵循,在這些方面都作出了極大的努力。應該説,我們這個民法典還是能夠讓我們這些民法人能夠有充分自信的法律,也是能夠讓我們中國人自信地認為這是個好法律。

我就簡單介紹這麼多,謝謝。

胡凱紅:

謝謝孫憲忠先生,下面開始提問。

圖為國務院新聞辦新聞局局長、新聞發言人胡凱紅邀請記者提問。(焦非 攝)

央視新聞新媒體記者:

其實我們注意到,很多國家的民法典都沒有單獨規定人格權,為什麼我們國家的民法典中要強調人格權,單獨制定一編呢?謝謝。

王利明:

謝謝提問。我們之所以規定獨立的人格權編,首先就是要全面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維護人格尊嚴,也就是落實憲法關於保障人格尊嚴的基本原則。這樣才能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人格尊嚴的強烈需求。因為在新時代,老百姓的物質生活條件得到極大改善之後,必然在精神層面有更高的要求,其中就包括了對人格尊嚴的需求。老百姓不僅僅要吃得飽、穿得暖,現在還要活得有體面、活得有尊嚴。所以,人格權集中彰顯的就是人格尊嚴的價值,幾乎每一項人格權背後的價值理念就是人格尊嚴,我想這是為什麼我們強化制定獨立成編的人格權,就是要更進一步全面維護人格權。

第二是回應互聯網高科技時代對人格權保護的需要。我們現在處在互聯網時代,也處在高科技高速發展的時代,有一個美國學者列舉幾十項高科技發明,説這些高科技確實都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福祉,但是許多科技都可能有一個共同的負作用,就是對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威脅。所以,在這樣一些高科技發明面前,我們每個人都幾乎成了一個透明的人。二十一世紀,法律遇到最嚴峻的挑戰,就是怎麼樣強化對隱私、個人信息的保護。實踐中,大家知道,出現的網絡謠言、人肉搜索、信息洩露、信息倒賣、非法窺視、非法偷拍等等,這些行為都反映了我們對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所以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一次規定隱私權的概念,嚴厲地禁止非法偷拍、偷錄、偷窺,非法進入他人住宅、賓館、房間,非法騷擾等等,就是要回應互聯網高科技時代對權利保護特別是對人格權保護的需要。

第三,人格權獨立成編實際上就是對傳統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完善。這麼多年我研究人格權,我發現傳統大陸法係國家的民法典實際上一直存在一個重大的體系缺陷,就是重物輕人。我們知道,民法調整的主要是兩大關係,第一大關係是財産關係,財産關係已經在分則裏面表現為物權、合同債權。第二部分就是人身關係,人身關係其實分為兩大部分,第一就是人格權,第二就是身份關係,身份關係在傳統大陸法國家民法典裏面,都分別在婚姻家庭和繼承裏面規定了。但是大陸法國家一直沒有對人格權作出單獨規定,在分則裏面沒有任何反映,這就是一個重大缺陷。所以我們的民法典規定獨立成編的人格權,正好就是彌補了大陸法國家體系傳統上存在的缺陷。

第四,這個獨立成編也為我們行政執法、公正司法提供了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則。現在的人格權案件大幅度上升,可以説今天的侵權跟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已經有重大的變化,那個時候講到侵權,都是打架鬥毆、損害賠償,今天的侵權主要是網絡侵權。大家知道網絡侵權案件數量呈大幅度增長趨勢,而網絡侵權裏面,可以説一半以上都是針對人格權的侵害。法院已經受理了大量的人格權侵權糾紛,但是我們長期以來一直缺乏有關保護人格權的明確規則,比如説性騷擾,法律上沒有一個標準,比如説隱私,我們甚至連什麼叫隱私在法律上都沒有規定,法官一直感到非常困擾的,就是處理這些大量人格權侵權案件時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所以人格權獨立成編,也是要為行政執法、公正司法提供具體的、明確的標準和依據。所以我覺得,獨立成編是意義非常重大的,特別是對保護老百姓的人格權和人格尊嚴,意義非常重大。同時,可以説,為全世界共同面臨的怎麼解決和回應在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權利保護問題,提供了中國的方案、中國的經驗,所以我覺得它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謝謝大家。

新華社記者:

民法典是與老百姓距離最近的一部法律,我們中國法學會作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我想知道在接下來實施民法典過程中有哪些工作重點和安排計劃?謝謝。

胡凱紅:

張文顯教授是中國法學會的黨組成員。

張文顯:

謝謝提問。中國法學會是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學術團體,是法治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民法典編纂過程當中,黨中央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牽頭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國法學會作為其中的參加單位之一,是黨中央確定的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的參與單位。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當中,中國法學會起草了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和六個分編的專家建議稿,很多意見都被吸收到民法典正式文本當中。中國法學會組織了14場專家立法諮詢會,形成了70多萬字的立法諮詢報告,提出了一系列對於民法典的編纂具有重要意義的建議和諮詢,可以説作出了中國法學界應有的貢獻。

接下來,在民法典的實施過程當中,中國法學會也是責無旁貸,我們大概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發揮作用。

一是發揮中國法學會理論優勢、人才優勢,加強對中國特色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話語體系研究,為立法機關出臺與民法典相關的法律解釋、司法機關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及行政機關怎麼樣做好與民法典的銜接,作出我們的貢獻。中國法學會也可能會參與到一些具體的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的工作當中。

二是發揮中國法學會的組織優勢,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闡釋、解讀、宣傳民法典的工作,使民法典真正地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裏,成為人民群眾的信念,成為全民的自覺實踐。

三是發揮我們全國70多萬中國法學會會員的作用,利用研討會、座談會、報告會等形式,包括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青年普法志願者法治文化基層行活動,深入到工廠、學校、農村、高校進行宣傳,有針對性地解讀民法典的新的問題、普遍問題、熱點問題。

四是我們還有很多平臺,比如我們有《中國法學》雜誌,這是中國頂級的學術期刊,我們會發表高水平的理論闡釋文章。我們有《民主與法制》雜誌,這是國內創辦最早的法學專業雜誌,也是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一個雜誌,我們會以案説法、以例説法,然後就一些群眾最關心的民法典當中的熱點問題進行解讀。我們還有民主法制網這樣一個平臺,和人民網、新華網,和我們國新辦的網站形成一種合力,共同推動民法典的實施工作。

當然,我們非常非常重要的一條,還是要和我們國內的新聞界朋友們一道合作,形成民法典學習的良好氛圍,形成一個民法典的學習高潮。謝謝。

澎湃新聞記者:

我們注意到民法典當中針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的期限是作了明確,但是也有觀點説,這一規定過於原則,還不便於執行。請問此類民法典的具體實施問題還需要哪些保障?或者説現在有何進展?謝謝。

孫憲忠:

謝謝。這個問題確實是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都是非常大的。我們國家城市居民的住房都是採取複合公寓,大家都住在一個樓裏的情形,不像國外採用單一住宅的方式。這種情況下,我們國家出現了這樣一個最為普遍的現象,就是民眾對房屋有所有權,但是對土地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因為憲法明確規定,城市土地只能歸國家所有。

在這種情況下就出現了一個特殊的問題,就是所有權和使用權之間期限的磨合差別的問題。在法律上來説,所有權是沒有期限限制的,房屋是永久的,但是使用權,為了體現國家的所有權的性質,最初在法律創意階段,經過取捨,就建立了70年期限的制度。這70年期限確定的合理性或者怎麼樣,現在也很難得到一個確切的考證,也有一些同志曾經講到,這是借鑒了香港的制度,也結合了中國國內最初改革開放實踐中間的一些做法。

2007年制定的物權法在討論過程中,就此問題就曾經引發過很大的討論,一種觀點是,曾經提出來,土地是國家的,老百姓使用國家的土地,就給國家交錢,使用期滿了,還應該再繼續交費。當時我是作為立法專家,也參加了討論。我的觀點是認為,我們不能把民眾佔有使用土地的情形理解為私有土地佔有使用的情形,首先應該看到,我們國家所有權是公有土地,實際上在法律本質上來講,還是有人民的權利在裏頭。所以,政府運營土地,不能把它理解為政府的私有土地的運營,應該從大的政治倫理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同時還有個問題,民眾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實際上土地使用權的地價也已經出過了,這個地價比世界上很多其他國家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價格還要高。所以後來我提出來無條件的自動續期這樣一個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後來我們立法就這樣做了,採用無條件自動續期了。但是實踐中有這樣一個問題,改革開放初期,我們有一些地方的規定,它規定的使用期限是比較短的,比如説有個地方,前兩年有爭議比較大,那個地方當時土地使用期限只有二十年,他當時交錢的費用也是按二十年交的。在實踐中間還有四十五年的,還有五十年的,當然也有九十九年的,也有期限比較長的,這就説明,這個期限的中間費用問題,可能還不是説太完全一致。所以,在這次物權立法修正過程中,原來物權法149條,現在民法典359條,在這359條後面加上一句話,具體以後交費怎麼樣安排,還需要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作一個具體規定,作這個規定就是考慮到這個具體的情形。但是,有個法律的原則,就是自動續期,民眾權利的取得,如果他原來的費用交納得比較充分的話,也是不用交費續期的。但是如果期限比較短的,對國家利益不當的情況下,適當補充一些費用,也不算為過。現在在法律上就做了這樣一個制度的安排。

從全國人大立法的角度來講,這個任務就基本上完成了,民法典這麼多的條文,有些問題有要進一步落實的問題。下一步怎麼來做,可能需要我們國家的國務院,還有各地政府,根據自己當時土地使用權最初創設時的具體情形,來作出更進一步的細緻安排。我參加這個立法,或者從理論上考慮,建議就是,如果老百姓早先交的費用已經是很長期限的了,而且費用交得比較充分的情況下,我建議還是不要再從老百姓這裡收費了。如果期限確實是顯著比較短的,可以考慮收一點費用,這是我們的一個建議。這個問題確實是比較大,希望大家能夠考慮,現在我們國家城市居民已經有八億多,有戶口的城市人口就已經有八億多,按照國務院總理報告來説,大概還有兩億左右的人是有農村戶口的城市居民,實際上他們很多在城市也都買了住房了。所以這個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到大多數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我們有關機構能夠妥善處理這個問題。謝謝。

王利明:

關於359條,這是個非常重要的條款,首先它確立了住宅建設用地到期之後自動續期的規則,這是2007年物權法確定的一個重要規則,也可以説是給老百姓財産權或者説老百姓最重要的財産—房屋所有權進行保護的特殊規定,真正給老百姓吃了一個定心丸,自動續期的含義是什麼呢?就是到期之後,不用再到政府辦特別手續,就可以自動延長了,這樣是真正強化了對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權的保護。我做過一個調研,為什麼這些年來我們房地産業能夠這麼蓬勃興旺的發展,其實背後有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的物權法確立了這個自動續期規則,真正使老百姓的財産形成了一個恒産恒心的機制,從而使老百姓敢大膽置業,促進房地産業的發展。所以,這次359條繼續確定這個規則。

第二點,關於要不要收費的問題,這個確確實實是在物權法制定的時候爭議非常大的一個問題,因為當時我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我們當時爭議非常大,後來把這個問題留待以後通過相關法律去特別規定。這次359條後面用一句話,有關收費和減免的問題,由法律和行政法規單獨規定。我個人理解,首先不是説全免。剛才憲忠教授也講到了,這個全免,有的用地期限只是二十年,有的是七十年,那七十年交費跟二十年交的費用是不一樣的,如果全免了,對七十年的也不公平。所以,顯然現在還不能做到全免。但是,也不能説像繳納土地出讓金那樣重新交一遍,這個給老百姓增加的負擔太重。所以究竟什麼樣的方式更合理?如果當時已經交了七十年,現在是不是可以少交或者不交?這些問題都值得討論,問題非常複雜。現在的規定是留給特別法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去制定詳細配套的規定,來專門就收費的問題作出特別規定。

南方都市報記者:

我們知道民法典施行以後,一些民事領域的單行法將不再有效,請問哪些司法解釋將被清理,哪些司法解釋需要重新制定?目前進展如何?謝謝。

孫憲忠:

民法典制定完以後有八、九個相關的法律就終止了。就我們了解來看,最高法、最高檢過去作司法解釋很多是依據民法通則作出來的,很顯然,這個司法解釋如果明確地説是根據民法通則作的司法解釋,至少就應該修改。另外一個很大的問題,這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間,也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檢很多司法解釋的內容,所以本身這個司法解釋存留的問題,也還值得考慮。從我的一個基本觀點來看,保留就沒有什麼大的必要了,因為民法典不但是新制定的法律,它的效力要更加地強烈,而且更重要的是民法典自己本身已經把原來的一些制度規則已經都納入了。

但是,實際上還有一些問題,就是更細節的司法層面操作性的問題,可能還需要有一些保留。剛才你提這個問題,實際上不是我們法學家層次的問題,實際上是最高法跟最高檢工作層面的問題。剛才領導指定讓我説一下,我就簡單地跟你交流一下我自己了解的情況。據我大概了解的情況來看,最高法也已經開始啟動了相關的司法解釋清理的工作,現在大體上來説,有哪些司法解釋要得到清理呢?比如説物權法方面的,有四、五個司法解釋,合同法方面就更多了,然後涉及到侵權責任方面的,也有很多,這些都是要加以清理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比如原來婚姻共同財産的司法解釋,實際上立法都已經採納了,這個司法解釋還留不留?從我來看,就沒有太大保留的可能了。總之這個工作正在進行中,最高檢在公益訴訟方面也有一些司法解釋是跟民法相關的,但是更多是程序性的內容,實體性的內容基本上沒有涉及,可能最高檢修改的任務不是太大。謝謝。

中國日報記者:

我們國家一直高度重視知識産權的發展和保護,有關知識産權的一些法律據我們了解也在修訂過程中。請問本次民法典規定的知識産權懲罰性賠償有什麼樣的意義?謝謝。

王利明:

這次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的1185條,新增懲罰性賠償,這也可以説是侵權責任編的一個很重要的亮點。首先它的目的就是要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産權的保護,解決長期以來實踐中一直存在的在知識産權侵權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的問題。有時候出現嚴重侵害知識産權結果罰一點錢了事,或者不疼不癢地賠一點錢,不能有效地及時遏制、制止侵害知識産權的行為。所以為了解決一直存在的這樣一種現象,在侵權責任編專門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通過超出實際損失額的高額賠償,來真正使行為人通過賠償付出較高的成本和代價,從而能夠起到遏制這種侵權行為的作用。所以,增加這個規則意義還是很重大的。

其次,為什麼在民法典規定這個懲罰性賠償?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使我們的有關知識産權保護規則統一起來。因為現在商標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問題,但是其他的比如著作權、專利權侵權裏面,還沒有作出規定,而且現在制定的相關草案,有關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等等也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民法典裏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條款,實際上對於統一我們所有知識産權立法中的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則也非常必要,把所有的規則統一起來了,將來都要使用民法典的規則。

第三,它也為未來出現新的一些有關侵害知識産權的類型提供了法律適用的依據,特別是將來專利法、商標法等,這些法律裏面解決不了的一些新的侵害知識産權的類型,找不到法律適用根據的時候,又有必要對不法行為人給予懲罰性賠償,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民法典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提供一個兜底性的適用依據,這是為什麼在侵權法中要規定這個條款的主要原因。

孫憲忠:

補充兩句話。第一,懲罰性賠償體現的是懲罰性,所以必須要有法律上明確的規定,必須按照這個明確的規定來處理。第二,這次知識産權整體上沒有納入民法典,而是在民法典之外作為特別法規定的,特別法的規定當然是要優先適用了。目前商標法當中已經採用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昨天我們在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員會審議著作權法,我大概看了一下,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專利法在我們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員會也審議過了,可能最近也會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個地方,也還沒有出現這方面的規定。下面看到底怎麼用,我覺得還要再考慮。

最後我想提一個建議,知識産權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權利,可是它沒有在民法典中作出規定,希望我們還是關注一下這個領域的特別的發展,它對我們國計民生意義確實是非常大的。

紅星新聞記者:

民法典首次對性騷擾行為方式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相關規定。請問,為了防止性騷擾,如果遇到職場性騷擾,比如涉及到學校、機關、企業單位,他們怎麼做預防或者制止行為?如果他們沒有做到的話,當事人是否可以針對這些單位來提起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是否可以對單位提出一些相應的訴訟?

王利明:

性騷擾問題,也可以説是各國都普遍面臨的社會問題。我們民法典1010條這次特別在人格權編裏面規定性騷擾的規則,我覺得意義是比較重大的。首先,它確立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對準確地追究性騷擾行為人的責任,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維護一般人的行為自由,我覺得意義是重大的。

大家知道,這幾年法院已經受理了性騷擾案件,有不少單位,像學校、機關,也受理了一些性騷擾的投訴,但是法官感到最困惑的問題是,找不到一個關於性騷擾的法律規定的定義,也沒有有關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但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大家知道,性騷擾如果認定得過寬的話,比如講個黃色段子都當作性騷擾,也可能會防礙人們的行為自由了。但是如果認定得過窄,也不利於保護受害人。所以,法律上明確性騷擾的標準,就涉及到了保護人們的行為自由,以及怎麼樣準確地追究行為人責任的問題。所以這次1010條第一款,我理解它確定了三個標準來認定,第一是實施了這樣一種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這些騷擾行為的表現方式,可以是以文字的、圖片的等等形式錶現出來,這種行為通常都是犯罪行為以外的違法行為。其次,它必須是指向特定人,而不是泛泛的,比如説講個黃色段子等等,這些雖然可能説這個人的品行有問題,但是不能構成性騷擾,一定是針對特定人,這個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沒有指特定的性別。第三必須是違背受害人的意願,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贊成、是他(她)反對、感到厭惡的。為什麼在人格權編裏規定?很重要的原因是性騷擾行為都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權益、損害了人格尊嚴,這就是為什麼人格權要規定的原因。

其次,在1010條第二款特別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要有義務建立有關防範、受理投訴、預防處置等機制,來防範性騷擾,我覺得這個規定意義是很大的。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法律上要求這些單位建立相關的預防性騷擾的制度、規則、機制,來有效地防範性騷擾行為的發生。但是,發生了性騷擾之後,是不是説受害人就都有權利去告這些相關的單位,説這些單位也必須要去承擔賠償責任呢?我覺得還不能這麼理解。在這裡,我們説,有關承擔性騷擾的賠償責任,首先還是由行為人來承擔這個責任,誰實施了這個行為,誰就要對他的行為負責,這是我們説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一個基本的規則,也是侵權責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則。但是,這也不是説這些單位就沒有任何責任,這裡面還是要根據過錯來確定,就看這些單位是不是因為它們的過錯,對損害的發生真正産生了一定的作用,這些單位的不作為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絡,這些都是法官在認定單位應不應該承擔責任的時候應該考慮的一些基本因素,特別是要考慮它是不是有過錯,這個過錯對損害的發生是不是産生了作用,而不能簡單地説這些單位現在沒有建立一個投訴機制,現在不完善,那就要賠償,這樣考慮恐怕就有點太寬泛了。即使它沒有建立投訴機制,但是它對損害後果的發生還不能説起到了作用,所以還不能根據這一點就讓它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要求它建立這個機制,目的是要起到防範作用,最終怎麼認定,還是要根據過錯來判斷。

上遊新聞記者:

近日網上流傳一個不實的消息,説未來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的房産。我們知道民法典對繼承規則做了進一步的完善,其中對遺産範圍做了概括性的條款,我們想了解一下,對子女繼承有何影響?謝謝。

孫憲忠:

你這個消息沒有任何根據,子女繼承遺産,尤其是獨生子女繼承遺産,在法律上沒有設置任何的障礙,或者有重大的變更。繼承嘛,本來就是基於血緣關係,所謂法定繼承,基本上就是依據自然親緣血緣關係來確定的,這方面沒有任何制度的變化,尤其是獨生子女情況下也沒有變化。

你可能説的有這樣情形,在實際生活中間有這個操作,有些地方在繼承過程中間,比如辦理房産過戶手續中間,給當事人提出這樣的要求,就是要求有其他親屬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因為他是獨生子女,還得找個什麼親屬,要找不到這個親屬,有時候顯得挺麻煩,據説有些地方這樣做,但是我還沒有遇到這樣的例子。即使是在有親屬的情況下,也還要劃分繼承的順位,有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的,也不是説所有親屬都能夠納入到同等順位裏頭去。

總之,這方面都是有很明確規則的,有些傳説中的消息,我們可以不用信。總的來講,這次民法典在保護普通老百姓的權利方面都還是有充分制度設計的。剛才我已經講了,我們從審議這個過程中,不會出現這麼明顯的問題。

王利明:

這個記者提的問題,我也在網上看到了,有個別律師是這樣解讀,我覺得這個解讀可能值得商榷。他為什麼這樣解讀呢?主要的理由是,我們的民法典1128條在代位繼承裏面增加了兄弟姐妹死亡的,他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根據這個來解釋出將來獨生子女可能不能來繼承父母的財産,這個説法是值得商榷的。為什麼呢?我們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這次沒有實質性的變化,雖然代位繼承擴大了兄弟姐妹,但是我們要特別注意,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沒有變化,第一順序還是父母子女和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的。第一順位存在的情況下,兄弟姐妹是第二順位,還不能繼承,所以不能使用代位繼承。怎麼能説獨生子女就不能再繼承呢?這個解釋顯然是不妥當的,因為他可能沒有注意到法定繼承的順序,首先我們是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的,第一順序不存在的時候,出現第二順序,這時候才出現代位繼承的問題。

封面新聞記者:

材料裏張主任提到一句話“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我們知道有一些法律的條款由於操作困難在司法實踐中使用比較少而被稱作“僵屍條款”,民法典在編纂的時候有沒有考慮這個問題,如何讓民法典的條款更加便於司法的實踐。謝謝。

張文顯:

這個問題建議孫憲忠教授來回答,孫憲忠教授是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是民法典直接的參與者,所以他在這個過程當中有很多這方面的討論。

孫憲忠:

謝謝張老師。民法典中間有沒有“僵屍條款”,民法典從一開始審議到現在,嚴格説還真是沒有發現哪個條文屬於“僵屍條款”,可能某個條文用得少,但是肯定都是有用的。比如説在第一條講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很多人説它是道德條款,實際生活中間沒有用。但實際上,這個條文也都可以作為實踐性、操作性的指導。我們知道,民法典第10條規定了習慣和善良風俗的規則,公序良俗的適用就可以導引到第10條的規定。如果説法律對某一個具體問題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就可以導引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用。像最後一個條文,比如説民法典實施以後,有其他的條文,可能就不再適用了,這個條文這個時候用一下,以後用不用呢?會有這樣的爭論,這個條文只用一次,其實也不是這樣,這個條文以後也會有裁判或者分析上的價值。就是説我們在這個期間裏頭髮生的權利的變動,到底是依據什麼來判斷,比如説現在民法典還沒有生效,這個時候要是依據以前的物權法的規則,設定的一個抵押權,這個抵押權到底是依據物權法,還是依據民法典呢?這就會有爭議,也就會用到這個條文。實際上,將來到了民法典生效以後,他還都要用這樣的規則。即使這個條文裏頭有權利感召性的內容,道德性的一些論述,在以後也都能作為公序良俗條款的進一步的延伸來使用,在法律中間得到應用。

我們説“僵屍條款”,人們過去有時候在刑法裏用得比較多,叫“達摩克裏斯之劍”,好像挂在空中,在這裡嚇唬人一樣,但實際上是不用的。但是民法不是這樣,民法還有個重大的特點,跟刑法跟其他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什麼地方呢?民法總是依靠老百姓自己積極的推動,刑法、行政法有個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民法上雖然也有法院,但是民法上大量的權利義務責任都是由老百姓自己推動的,所以在實踐中間都能夠得到應用的,所以在這個傾向下,民法典目前來講還沒有發現過“僵屍條款”的問題,都是有實踐操作價值的。可能有人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剛才提到的繼承問題,可能就是律師解讀的有問題。再比如前面講的性騷擾問題中間,講到單位責任問題,實際上也有個因果關係問題。比如説單位沒有出這個告示,或者告示不明顯,就因為告示出得不明顯,是不是就是你對別人實施性騷擾中間的一個原因呢?因為實施性騷擾,是告示貼得不明顯還是由於你自己的過錯呢?類似于像這樣的問題,可能想不到説適用哪一個具體特別條款,但是我們從法律上其他關聯的規則、一般條款和但書條款,都可以把它系統性解決掉,因此各個條款都是有用的。謝謝。

張文顯:

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補充幾句。因為我們國家的立法,都是從我國國情出發,從實際出發。我們制定一部民法典,不是去作擺設,也不是搞一個花瓶來作秀,而是實實在在地看我們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社會生活、網絡生活、社交生活等方面,到底這些年來發生了什麼,所以民法典的制定是有的放矢的。

第二,我們的法律實施,像剛才孫憲忠教授講的,是由人民群眾推動的,當社會中發生了矛盾糾紛,民法典是用來定紛止爭的,所以有什麼樣的矛盾糾紛,就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來予以調整。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就目前來講,這1260條都是有針對性的,都能夠從社會生活當中找到它對應的問題,所以這就是我們民法典一開始從制定民法總則時,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就強調要堅持問題意識,堅持問題導向,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

孫憲忠:

補充一句話,您説的“僵屍條款”可能指的是法院沒有用,但是老百姓在實踐中間會使用的,很多活動都是民事主體自己在推動,他自己把這個條文就已經用到了。謝謝。

胡凱紅:

時間關係,我們最後一個提問。

海報新聞記者:

民法典和之前實行的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相比,創新點在哪?又有哪些立法亮點?

王利明:

這個問題提得非常好,但是確實很宏大。應該説,民法典是在先前的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修改補充完善制定的。大的方面還是保留了原來的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結構、規則。合同法到從1999年到現在已經21年,中間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司法實踐,“兩高”也頒布了許多司法解釋,而且這些司法解釋,經過多年的適用,確實行之有效,因此民法典在編纂中針對這些法律適用中的新經驗,同時又針對了適用以來的新情況,做了一些補充完善,可以説在這些補充完善的條款裏面,也的確有不少亮點。今天你説要詳細地講,就太多了。比如説高樓拋物致人損害,媒體也是廣泛關注的,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得不是太完善,這次民法典做了重大完善,進一步強化保障了老百姓頭頂上的安全。還有比如説網絡侵權規則,現行的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比如説“避風港原則”、“知道”規則,雖然寫得不錯,但是還是有一些缺陷,這次做了重大完善。還有比如説環境侵權責任,過去沒有包括生態破壞,這次新增加生態破壞的侵權責任,等等。這些都是新的亮點,也是適應今天新時代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保護的需要而作出的一些重要規定。要詳細列出來就太多了,不好一一詳細説,謝謝你的提問。

孫憲忠:

王教授講得非常好,我也都同意。你看一下現在民法典的條文變化,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來。其實相比較來説,民法典中間的龍頭老大、基礎性法律就是民法總則這部分,你拿民法總則和以前的民法通則相比就完全不一樣了,基本的指導思想就不一樣,這方面整個大的條文、大的結構,從基本權利、基本指導思想、基本制度、基本結構都發生變化了,到後頭這些部分,物權法部分增加了二十多個條文,合同法部分增加了八十多個條文,侵權責任編五十多個條文都是重新寫的,婚姻家庭編增加了四十多條文。光條文增加的數量就知道,都是新的。還有條文的變化和更新,比如剛才説的高空拋物的問題,在侵權責任編裏還有一項自助制度,這都是以前沒有解決的。在物權裏頭,好像人們都覺得物權法不錯,但是物權法中間也有很多重大的制度更新,比如説在抵押制度中間,這次也還是有很大的制度創新,還有居住權,也是重新設置的。為了適應我們國家進入老齡社會,就增加了很多規定,這是很大的亮點。另外,為了解決我們國家棄養兒童的保護問題,在監護制度從前到後也有很重大的制度變化。為了解決普通農村農民的權利保障問題,在物權法中也有很多重大的設想,為了解決現代市場交易下合同法中的問題,包括保理制度等等,合同法也有很多重大的改進,增加了很多條文。要説起來,真的是內容很多。謝謝。

胡凱紅:

好,民法典1260條,內容確實非常豐富,剛才三位專家從各自角度對民法典作了很好的解讀,我相信對我們更好地理解、把握、實施民法典,會很有幫助和借鑒作用的。感謝三位專家,感謝各位記者朋友,今天的吹風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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