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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沒收侵權假冒商品應予銷毀

2020-08-15 07:47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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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9部門近日出臺《關於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明確對依法沒收的侵權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於生産或製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標識標誌、標簽、證書、包裝物等,除特殊情況外,應予銷毀。

《意見》指出,擬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優先以拆解、冶煉、化漿等改變産品原始用途或形狀的方式對原材料進行綜合利用。

《意見》明確,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中,審判機關判決有罪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對銷毀事項作出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司法辦案單位應當對涉案侵權假冒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予以銷毀。(記者 佘穎)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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