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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在內地換發補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須知

2020-10-12 10:16 來源: 移民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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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以下簡稱香港、澳門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一)所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有效期不足六個月或者已經過期的;

(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持證人身份信息變更的;

(三)所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遺失、損毀的;

(四)需要在內地換發、補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方式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應當由本人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應當由監護人陪同辦理;因患病等原因本人無法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可以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和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三、申請手續

香港、澳門居民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粘貼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照片;

(二)申請人有效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未滿11周歲未辦理香港居民身份證及身份證上無照片的香港居民,應當交驗回港證或者簽證身份書。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應當交驗監護人身份證明原件、監護關係證明;

(三)申請換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應當提交現持用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四)申請補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應當在《申請表》中填寫遺失聲明;

(五)身份信息變更的,應當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身份證明局等部門出具的身份信息變更的證明文件;

(六)委託他人代辦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病情證明等相應材料和委託書,被委託人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

(七)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交驗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四、辦理時限和證件領取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因所在地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符合加急辦理情形的,按規定予以加急辦理。

港澳居民可以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證件,或者自願選擇通過郵寄取證方式領取證件。申請人自預約取證之日起超過12個月無正當理由未領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視為自動放棄領取證件。

五、證件收費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有效期分為10年有效和5年有效兩種,其中10年有效證件簽發給申請時年滿18周歲的申請人、5年有效證件簽發給申請時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

10年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350元人民幣、5年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230元人民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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