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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有“法”可依

2020-10-22 09:25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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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院開設有條件

公立機構醫學基本需求項目 實行政府指導價

明確診療服務項目不得超範圍

醫保範圍內藥品費用醫保結算

為規範我市定點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醫保管理行為,市醫保局日前發佈了《天津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執行,2022年10月31日廢止。

“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是指我市依法批准設置互聯網醫院或批准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患者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涉及醫療保障工作的機構申請簽約、價格和醫保支付、醫保聯網結算、協議管理、審核結算、基金監管等管理活動。

我市依法批准設置互聯網醫院或批准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可按照自願原則,由其實體醫療機構依據管理權限向市醫保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提出簽訂“互聯網+”醫保補充協議申請。

簽訂“互聯網+”醫保補充協議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實體醫療機構已納入我市醫保協議管理;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已獲得互聯網醫院、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資質;依託國家醫保電子憑證系統和國家移動支付系統,能夠按要求接入“互聯網+”醫保聯網結算系統;醫院信息系統應能夠區分正常業務、異地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醫療”服務業務。按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在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方面,《辦法》規定:公立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滿足醫學基本需求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不超過政府部門公佈的價格標準收取服務費用,價格標準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在滿足醫學基本需求的基礎上,改善生活品質、提升就醫體驗等非基本需求的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

設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應屬於衛生行業主管部門准許以“互聯網+”方式開展、臨床路徑清晰、技術規範明確的服務;應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務;服務過程應以互聯網等媒介遠程完成;服務應可以實現線下相同項目的功能;服務應對診斷、治療疾病具有實質性效果。

發生於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特定患者的服務,以及公立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不涉及醫療核心業務的服務,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醫學諮詢、健康管理、便民服務、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管理、遠程查房等。已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以變換表述方式、拆分服務內涵、增加非醫療步驟等方式或名義增設新項目。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患者提供的互聯網診療服務,應在其線下實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範圍內,不得超出其互聯網診療科目範圍。僅限能夠在線獨立完成的常見病、慢性病復診。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患者提供的互聯網診療服務限定醫保支付病種,符合醫保支付病種範圍的,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不符合醫保支付病種範圍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定點醫療機構在線開具的處方,參保患者選擇本院購藥的,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並經藥師審核後按規定上傳醫保結算系統;參保患者選擇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必須有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電子簽名和藥師審核,並經定點零售藥店藥師審核後按規定上傳醫保結算系統;參保患者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在線開具的處方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直接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在線開具處方的藥品費用,符合醫保支付範圍的由醫保基金按規定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配送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不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記者 廖晨霞)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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