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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互聯網+”醫療服務將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2020-12-02 16:37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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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精神,適應自治區“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需求,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價格、醫保支付政策,推動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實施意見》,其中明確,“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納入現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體系統一管理,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符合條件可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互聯網+”醫療服務是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將線下已有醫療服務通過線上開展、延伸,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面向患者開展的遠程醫療和互聯復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互聯網診療活動。

《實施意見》明確,“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設立實行營利、非營利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其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根據國家統一的立項原則、項目名稱、服務內涵、計價説明、編碼規則等,結合自治區醫療技術發展和醫療服務實際設立,未經批准設立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可由醫療機構自行設立。

此外,在價格制定權限方面,“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制定調整實行公立、非公立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其中,公立醫療機構新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按照線上、線下協調發展原則制定最高指導價格或與醫療機構協議確定試行價格,公立醫療機構在公佈的價格標準內收取服務費用;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在定調價規定方面,“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納入現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體系統一管理。醫療保障部門和醫療機構制定、調整“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時,應綜合考慮線上、線下價格在服務效用、經濟性改善程度、必要成本差異等方面的匹配情況,科學測算服務的共性成本和“互聯網+”額外成本,按照一個項目的完整費用標準確定執行價格,保持線上、線下同類服務合理比價關係和價格水平,並不得因服務對象、服務區域的不同制定不公平的價格標準。患者接受“互聯網+”醫療服務,按服務受邀方執行的項目價格付費。

《實施意見》明確,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與醫保支付範圍內的線下醫療服務內容相同,且執行相應公立醫療機構收費價格的,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執行與線下醫療服務相同的醫保支付政策。新增“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試行期內不納入醫保支付範圍,試行期滿後,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按照規定,綜合考慮臨床價值、價格水平、醫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是否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實施意見》還明確,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根據“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特點,合理確定總額控制指標,將“互聯網+”醫療服務納入醫保總額預算管理;完善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明確服務範圍、條件、支付標準等內容;調整醫保信息系統,優化結算流程,保證網絡安全,防止信息洩露;加強醫療服務監管,加大審核力度,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實時監控分析互聯網復診服務費用數據,跟蹤異常情況,建立專項檢查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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