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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機關事業單位拖欠民營中小企業賬款將被聯合懲戒

2020-12-25 16:4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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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25日電(記者 安路蒙)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日發佈《關於建立防止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要求建立防止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的長效機制,制止各種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問題的發生。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延支付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情節嚴重的將被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從預防機制來看,內蒙古要求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要確保足額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同時設定最長付款期限,機關、事業單位採購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賬款,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在保障機制方面,內蒙古嚴禁機關、事業單位以負責人變更,或合同未約定的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變相拒絕或者延長付款期限。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也不得強制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方式支付。

此外,內蒙古建立拖延支付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的懲戒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延遲支付賬款,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機關、事業單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對拒絕或拖延支付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壓減部門預算,降低公務出行標準,情節嚴重的要納入自治區信用信息平臺,建立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黑名單”制度,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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