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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發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2020-12-25 22:09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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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辦法》)等相關規定,銀保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保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適時發佈實施。

《辦法》是《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監管制度。開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下簡稱為銀行理財子公司)産品銷售業務活動需要同時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和《辦法》等制度規定。《辦法》共八章69條,分別為總則、理財産品銷售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理財産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辦法》主動順應理財産品銷售中法律關係新變化,充分借鑒同類資管機構産品銷售的監管規定,並根據銀行理財子公司特點進行了適當調整。一是合理界定銷售的概念,結合國內外實踐,合理界定銷售內涵,包括宣傳推介理財産品、提供理財産品投資建議,以及為投資者辦理認(申)購和贖回。二是劃定理財産品銷售機構範圍,理財産品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産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機構現階段為其他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三是厘清産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辦法》注重厘清銀行理財子公司(産品發行方)與代理銷售機構(産品銷售方)之間的責任,要求雙方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共同承擔理財産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四是明確銷售機構風險管控責任,明確理財産品銷售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責任,要求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對銷售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管理。五是強化理財産品銷售流程管理,對宣傳銷售文本、認贖安排、資金交付與管理、對賬制度、持續信息服務等主要環節提出要求。六是全方位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管理要求。七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管理體系,持續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把合適的理財産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記,要求代理銷售合作協議、銷售結算資金的交易情況以及銷售人員信息依規進行登記。

發佈實施《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等制度要求的具體舉措,有利於規範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産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做好配套制度建設,不斷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監管框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