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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來了

2020-12-31 17:2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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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 魏玉坤)記者31日獲悉,交通運輸部日前印發《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要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鼓勵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辦法將於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交通運輸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國納入統計的傳統汽車租賃企業共6900余戶,租賃車輛22.88萬輛;共有分時租賃企業50余家,投入經營的車輛約20萬輛。

“總體上看,我國小微型客車租賃仍處於起步發展階段,還存在法規制度不健全、經營管理不規範、承租人權益難以有效保障等突出問題,亟須通過立法規範行業發展。”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説。

據介紹,辦法明確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租賃經營者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投入租賃經營的車輛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等。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要求具備與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有相應服務人員負責調配分時租賃車輛。

此外,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進行了規範。要求租賃經營者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等事項。交付的租賃車輛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車輛進行檢測、維護。

蔡團結介紹,為規範承租人用車行為,辦法要求承租人持機動車駕駛證租賃車輛並隨車攜帶租賃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使用租賃車輛,未經租賃經營者同意,不得改動租賃小微型客車部件、設施和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不得將租賃小微型客車抵押、變賣、轉租。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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