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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出臺重大行政決策規定提高決策質效

2021-01-08 09:56 來源: 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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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區出臺重大行政決策規定提高決策質效
●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開相關信息、進行解釋説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提出意見建議

1月4日,記者從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獲悉,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已予以公佈,並將於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應當遵循《暫行條例》和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暫行條例》和本規定執行。《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規定》,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需要召開聽證會的,依照《暫行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聽證程序規定》執行。涉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公用事業、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進行民意調查。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開相關信息、進行解釋説明,及時反饋公眾意見建議採納情況和理由。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以及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決策事項背景信息(材料)和人財物等方面的保障。

《規定》要求,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因素分析預判,認為存在社會穩定風險因素的,在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前,應當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避免引發社會矛盾和負面輿情。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或者建議方案,向決策機關報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決策機關辦公廳(室)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單位,認真研究前款規定的相關意見建議,提出解決方案,報決策機關決定,並書面反饋意見建議提出人。(記者 週一青)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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