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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保護“地球之腎”?聚焦濕地保護法草案

2021-01-21 07:5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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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20日電 題:怎樣保護“地球之腎”?聚焦濕地保護法草案

新華社記者

我國首次專門為保護濕地立法。濕地保護法草案20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為什麼要專門立法保護濕地?將怎樣保護和修復濕地?記者採訪了多名業內專家。

從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出發保護濕地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在常委會會議上作説明時介紹,濕地是全球重要生態系統之一,具有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維護生物多樣性、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態功能,對維護我國生態、糧食和水資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草案明確了法律適用的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濕地和具有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生長功能的人工濕地。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製度。根據實踐中濕地管理情況,水田和人工養殖水域等的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土地管理法和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江河、湖泊、海域等濕地的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還適用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濕地保護,與水、農地、海洋、森林、漁業、野生動植物等環境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密切相關,涉及多個領域和部門,也因此在水法、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多部法律中作出了或多或少的規定。”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説,但這種間接、零散的規定很難對濕地生態系統進行系統、全面的保護,影響到濕地作為生態空間、生態要素的功能發揮,比如關於濕地用途管制和生態修復的規定就很少。

他進一步表示,現行涉及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管理都在不同部門,各部門主要側重單一要素資源功能的發揮,如農業農村部門重視土地利用和農業生産,水利部門重視水資源管理和防汛抗旱,生態環境部門重視污染防治,缺乏統籌管理導致濕地保護針對性不強、效率不高。

“針對濕地保護專門立法,有利於從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出發,建立覆蓋全面、體系協調、功能完備的濕地保護法律制度體系,為強化濕地保護和修復提供法治保障。”楊朝霞説。

明確濕地保護方式,防止不合理利用

中國第七大淡水湖、湖北省第一大湖——洪湖是國際重要濕地。上世紀80年代開始,伴隨著大規模的人工圍網養殖,曾經煙波浩渺的洪湖被日漸蠶食,昔日的“浪打浪”一度變成“竿連竿”,過度開發導致生態急劇惡化。直到2016年底當地著手實施拆除圍網、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等一系列措施,近年來洪湖才逐漸重現昔日風采。

業內專家告訴記者,雖然我國濕地分佈廣、類型豐富、面積大,但由於環境污染、過度開荒和圍海養殖等,濕地資源曾遭受嚴重破壞,生態功能嚴重受損。數據顯示,從上世紀50年代以來,我國濕地開墾面積達1000萬公頃,沿海灘塗面積削減過半。

為了強化濕地保護和修復,草案明確了濕地保護方式,提出了濕地利用要求,規範了濕地修復原則、責任主體、修復方案及措施等。

在濕地保護方面,草案提出國家嚴格控制佔用濕地;禁止開(圍)墾、填埋、排乾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過度放牧和過度捕撈;禁止在濕地內採砂、採礦、取土,依法取得相關許可的除外。

草案要求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減緩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導致的濕地退化,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穩定。在濕地範圍內從事旅遊、種植、畜牧、水産養殖、航運等利用活動,應當避免改變濕地的自然狀況,並採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影響。

在濕地修復方面,草案提出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恢復濕地面積和濕地生態功能,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雖然我們省2005年就出臺了濕地保護條例,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在保護機制、生態補償、對破壞行為的界定及懲罰等方面規定仍不夠清晰。此次專門立法,將對濕地保護提供科學、權威依據,相信我們的工作會做得更加專業、精準。”湖南省林業局濕地保護中心副主任李婷婷説。

強化檢查監督,推動濕地保護落地生效

草案明確了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擬定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尊重濕地保護管理的歷史和現狀,草案依照各部門職責分工,在濕地管理、保護、修復等各章具體條款中,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相應職責。

“理順濕地管理體制,處理好統一監督和分部門管理的關係,有利於形成合力,有效推進濕地保護工作。”中國科學院東北地理與農業生態研究所副所長武海濤説。

草案對濕地執法主體、檢查措施等作出規定,要求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加強對國家重要濕地保護情況的檢查與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加強對省級重要濕地保護情況的檢查與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檢查與監督,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草案還明確了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和違法主體直接破壞濕地的法律責任。(記者 胡璐、周圓、徐海波、周勉)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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