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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主要涉及四個方面內容

2021-01-21 19:22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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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唐軍、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局長楊紅燦介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經濟之聲記者】我們看新修訂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包含26條的內容,想問一下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變化?請您再詳細給我們梳理一下。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 劉長春】這次修訂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主要是涉及到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建立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明確了企業登記機關為申請人查詢、選擇名稱提供服務,申請人自主選擇企業名稱,登記機關不再對企業名稱是否與其他企業的名稱近似做審查判斷,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對擬定的企業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選取符合規定的名稱。企業登記機關對提交完成的企業名稱予以保留,同時申請人還應當承諾因企業名稱與其他企業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完善了企業名稱的基本規範,包括完善了企業名稱基本要素和構成規範,細化了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要求,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企業集團名稱的有關規則。此外,考慮到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範圍比較廣泛,《規定》還明確了企業名稱不得有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企業名稱作出其他禁止性規定。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通過加強協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名稱及時規範和糾正。

第三,建立了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企業名稱由預先核準改為自主申報以後,在賦予企業更大自主權的同時,需要進一步發揮登記機關在處理企業名稱爭議方面的職能作用。為此,《規定》明確了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涉嫌侵權企業的登記機關進行處理,登記機關受理以後可以進行調解,或者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行政裁決。

第四,加強了企業名稱登記事中事後監管。《規定》明確企業登記機關有權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不予登記或者予以糾正,其他單位或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法院或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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