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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個人信息採集將更規範

2021-01-22 09:25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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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佈《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範針對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開展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當前,信用概念打架、徵信業務邊界模糊、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困擾市場主體。對此,《辦法》給出了信用信息的定義,即“信用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産、支付、消費、生産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

“《辦法》最大亮點是明確了何為信用信息。”首都師範大學信用立法與信用評估研究中心研究員薛方説,這一是有助於防止個人信息被過度採集、不當加工、非法使用和合法權益受侵害,提高徵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二是使市場參與主體準確把握監管尺度,確立合理預期和發展戰略;三是使徵信監管有法有規可依。

《辦法》要求徵信機構採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則,不得以非法方式採集信息;採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採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範圍等,採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認為,《辦法》突出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並規範了信息採集的過程,保護了被徵信人的信息權屬,明確了徵信授權。“《辦法》規範個人徵信全流程,為未來常態化監管創造條件。同時也對徵信企業使用徵信數據獲利方面進行了規範,對信息使用者作出了規範化要求。”盤和林説。

薛方表示,把利用信用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徵信業務,意味著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數據助貸業務、大數據分析與處理等實質從事信用評價等業務的活動均納入了監管範疇,對金融科技、大數據風控行業影響較大。但《辦法》同時開了“合作”“委託”兩個口子,這一趨勢與目前監管機構對銀行、保險、證券類金融科技公司的定位一脈相承,即科技的歸科技,金融的歸金融,強化金融機構的獨立信審和風控能力。(記者 姚進)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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