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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21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

2021-02-02 23:41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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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21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
學位辦〔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有關學位授予單位:

現將2021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以下分別簡稱外國語水平考試、學科綜合水平考試)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生資格

(一)已獲得學士學位,並在獲得學士學位後工作3年以上(即2018年3月底以前獲得學士學位者);或雖無學士學位但已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或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境)外學士(2018年3月底以前獲得學位者)、碩士或博士學位獲得者。

(二)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有關材料已提交學位授予單位,並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查確定具有申請碩士學位資格。

(三)根據《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的試行辦法》(學位〔2015〕10號),以同等學力申請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的考生資格不受本項第(一)款和第(二)款限制,但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臨床醫學類、口腔醫學類、中醫學類、中西醫結合類本科畢業生並獲得學士學位;

2.正在接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住院醫師或已獲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的臨床醫師;

3.申請人所申請的專業學位類別及領域應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學科相對應,其中臨床醫學專業學位仍按原領域申請,2022年起可按全國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調整後的新領域(參見“醫學專業學位委〔2020〕7號”)申請學位。

二、外國語水平考試語種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科目

(一)全國統一組織的外國語水平考試的主要語種為:英語、俄語、法語、德語和日語,考試大綱見附件1。

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須參加外國語水平考試,應試語種須與接受其碩士學位申請的學位授予單位相應學科全日制在校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語種相同。

申請外國語言文學學科碩士學位的同等學力人員須參加外國語水平考試。對於獲學士學位時為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外國語言文學學科的碩士學位,參加外國語水平考試的語種,須與接受其碩士學位申請的學位授予單位相應外國語言文學學科全日制在校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中規定的第二外國語語種相同,且學位授予單位已開設該課程。

全國統一組織的外國語水平考試不含聽力測試,外國語水平聽力測試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組織。

(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科目、學科範圍、所用考試大綱及指南見附件2。

在附件2所列學科範圍內的同等學力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外國語水平和相應學科的學科綜合水平考試。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碩士學位,可選考哲學或政治學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申請教育經濟與管理學科碩士學位,可選考公共管理或教育學學科綜合水平考試。

(三)同等學力人員申請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考試。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參加外國語水平考試語種按本項第(一)款執行,同卷考試;同時,須參加臨床醫學、口腔醫學或中醫碩士專業學位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申請臨床醫學專業學位仍按原申請領域參加相應科目考試。考試內容以臨床專業知識及其實際運用為重點。具體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見附件3。

(四)以上考試大綱有關內容,可于報名階段在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的“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下載。

三、考試時間

2021年5月23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為外國語水平考試時間;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為學科綜合水平考試時間。

四、考試報名、命題、考務及閱卷工作

(一)外國語水平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管理工作通過信息平臺進行。

信息平臺為申請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的考生開設網上報名通道,採集考生個人基本信息、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及同等學力報考信息等。

所有報名參加外國語水平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的考生,必須是已通過學位授予單位資格審查並進入了信息平臺的申請人。

(二)凡進入信息平臺的申請人,須在3月8日至26日期間通過信息平臺申請當年參加考試的語種、學科及考試地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下,為了方便考生並減少人員跨省流動帶來的疫情傳播風險,請考生選擇工作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考試。

(三)學位授予單位須在3月8日至29日期間對考生信息進行審核,認真核對考生的資格、報考語種、學科及考試地點等信息,發現不符或有弄虛作假的要及時糾正或取消申請資格。在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中因作弊而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考生,在考試資格取消期限內不得報考。

(四)所有通過報考資格審查的考生須在3月8日至31日期間,通過信息平臺在線繳納報名考試費。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名考試費網上繳納工作的,當年報考資格無效。

(五)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報名信息的匯總、命題、考務及閱卷工作委託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學位中心)組織實施,相關工作的具體安排由學位中心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學位中心的統一安排,組織本地區的考務工作。

五、成績下達和公佈

考生考試成績將下發至相關省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學位授予單位。考生、學位授予單位也可通過信息平臺查詢考生的考試成績及相關信息。

六、其他

(一)學位中心要根據國家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認真負責,精心組織,加強協調,做好外國語水平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的各項考務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外國語水平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認真負責,規範管理,採取有力措施,確保考務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和本地區外國語水平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以及有關省級考試機構設置考點應符合當地新冠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儘早確定、公佈考點城市,並提前報學位中心備案。每省(自治區、直轄市)考點城市數量一般不得超過3個,且一般應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計劃單列市或高等院校較為集中的城市。各考點城市所設考點可容納考生人數應能滿足本地區考生就近參加考試的需求。所有考生應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點進行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須符合教育部有關規範要求。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有關省級考試機構及有關學位授予單位要按照當地防疫工作要求,制定並落實防疫措施,妥善安排相關工作。

(五)要堅決避免各種不正之風的干擾。對於不負責任或徇私舞弊,造成考場紀律鬆弛、考風不正、作弊嚴重的考區,將按照國家考試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

  附件:1.外國語水平考試語種、考試大綱使用對照表
     2.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科目、學科、考試大綱及指南使用對照表
     3.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科目、考試大綱使用對照表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1月2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穆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