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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指平臺“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出爐

2021-02-09 11:17 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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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駿作(新華社發)

平臺“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相關行為都有了明確規定!近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發佈,為加強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提供了科學有效、針對性強的制度規則。多方表示,《指南》的發佈將有助於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有針對性回應現實需求

近年來,中國平臺經濟迅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但與此同時,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要求商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未依法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等涉嫌壟斷問題的反映和舉報日益增加。

“這些行為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利於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構築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

此外,中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規制原則和分析框架適用於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但由於平臺經濟商業模式和競爭生態複雜、涉及範圍廣、專業性強,需要在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指南做好銜接的基礎上,增強執法針對性,提升監管科學性,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

“壟斷阻礙創新和進步,這是學界和業界的共識,反壟斷也是成熟市場國家的普遍做法。”多位專家表示,從全球情況來看,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高度關注平臺經濟發展,紛紛採取措施加強對平臺經濟領域特別是超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反壟斷監管。

在這樣的背景下,《指南》深入總結《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的執法經驗,充分借鑒歐美發達國家平臺經濟領域競爭規則的成熟做法,著力構建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規則。

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

行為更具隱蔽性、更易於達成軸輻協議、平臺經營者可能對平臺內經營者與其他競爭性平臺的交易條件提出要求——跟傳統産業領域相比,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協議行為呈現出這些新的特點。

以行為的隱蔽性來説,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運用使發現和判定壟斷協議更加困難。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可能幫助經營者迅速、高頻交換價格等敏感信息,及時監督共謀者履約情況,且算法等取代了電話、會議、郵件等傳統溝通方式,可能通過數字信號的傳輸即實現交換特定敏感信息,增加執法機構發現及調查取證的難度。

針對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行為上述特點,《指南》作出相應規定,為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如《指南》第六條規定,具有競爭關係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達成的橫向壟斷協議,具有利用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實現協調一致行為等表現形式。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反壟斷法》適用於所有行業,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平臺經濟領域也不例外。要全面落實《指南》的各項要求,按照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依法科學高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等原則加強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

“二選一”判定標準明確

對於社會各方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指南》明確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

《指南》明確“二選一”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並從懲罰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兩個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臺經營者通過屏蔽店舖、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産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産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指南》明確“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指南》的頒布非常及時,將有助於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和提高市場效率,特別是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促進平臺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也將對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産生深遠的影響。”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經濟政策委員會副主任徐洪才説。(記者 李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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