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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修訂過程中重點關注三方面內容

2021-03-26 18:28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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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1年3月26日(星期五)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徐景和、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國家藥監局器械註冊司司長江德元、國家藥監局器械監管司司長王者雄介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廣記者】

近年來,我國醫療器械産業快速發展,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在這種新形勢下,新修訂的《條例》有哪些亮點?具體給我們介紹一下,謝謝。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 王振江】

感謝記者朋友的提問,我簡要回答。醫療器械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與創新發展,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決策部署。剛才徐局長也講了,2017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 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對深化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條例》修訂過程中,我們和藥監局一起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改革要求,完善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激發産業創新活力,確保人民群眾使用安全,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醫療器械的需求。按照這個思路,結合剛才這位記者朋友提的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這個問題,或者説修訂過程中重點關注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鼓勵創新,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創新是引領産業發展的動力,制度創新是産業創新的重要促進因素。在《條例》修訂過程中,我們認真研究産業發展實際需要,通過制度創新推動産業創新發展。《條例》明確將醫療器械創新納入發展重點,對創新醫療器械予以優先審評審批,支持創新醫療器械推廣和使用,推動産業高質量發展。完善醫療器械創新體系,在科技立項、融資、信貸、招標採購、醫保等方面給予支持。同時強調加強知識産權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在一些具體制度措施上,《條例》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了註冊程序、提高了註冊效率、實施告知性備案制度,科學設置臨床評價要求,允許開展拓展性臨床試驗,鼓勵醫療機構開展臨床試驗,加強醫療器械監管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釋放創新活力。比如,對風險比較低的醫療器械實行告知性備案,也就是説,備案人提交了符合規定的資料後就完成備案,不需要再等幾天才批准同意,材料報齊即完成備案。進一步減輕了企業備案負擔,提高工作效率。當然這種備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提出了更高要求,就是説企業備案資料,各方面的承諾要真實、合法,要符合要求,如果一旦出了問題也面臨著一些責任,權利義務是對等的。

第二,科學監管,推進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針對新形勢下醫療器械監管工作中的問題與挑戰,《條例》從加強隊伍建設、創新監管手段、促進協同監管多個方面入手,著力完善醫療器械監管制度,提高監管科學性、有效性、規範性,推進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監管能力現代化。在隊伍建設方面,針對醫療器械門類繁多、涉及諸多技術領域等特點,《條例》規定國家建立職業化、專業化檢查員制度,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監督檢查。

在監管手段方面,為應對不斷涌現的新情況、新業態,《條例》進一步豐富了監管手段,規定了延伸檢查措施,在必要時可以對為醫療器械研製、生産、經營、使用提供産品或者服務的相關單位進行檢查,進一步體現了對醫療器械的全程監管。規定了分步實施醫療器械唯一標識制度,為醫療器械賦予“電子身份證”,加強從源頭生産到臨床應用的全生命週期管理。在以往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基礎上,規定了告誡、責任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等多元化監管手段,以更好適應複雜的監管形勢。在協同監管方面,《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藥品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職責分工和信息共享協作機制,進一步強化不同部門、不同層級的協同監管,以推動形成監管合力。

第三,提高違法成本,嚴懲違法行為。《條例》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加大了對涉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為守法企業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根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設定不同力度的處罰,確保法律責任輕重均衡、過罰相當。

一是對涉及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提高處罰力度,最高可以處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二是加大行業和市場禁入處罰力度,視違法情節對違法者處以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相關活動、不受理相關許可申請等處罰。三是增加“處罰到人”措施,對嚴重違法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員處以沒收收入、罰款、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相關活動等處罰。“從嚴”處罰還不只是這些,大家如果感興趣,可以再進一步翻閱條文。謝謝各位。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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