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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創新券補助實施細則出臺

2021-04-15 09:44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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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強化科技支撐,服務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日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印發《福建省科技創新券補助實施細則》。細則明確提出,建立省市縣協同投入機制,鼓勵設區市和縣(市、區)設立地方創新券,共同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地方設立創新券情況作為每年確定省級資金分配額度的重要依據。

科技創新券補助是指利用財政科技資金,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研發活動中對外購買的科技創新服務費用進行的後補助;補助對象為在我省(不含廈門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且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創新服務支出費用時期內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創新券補助額度不超過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的50%,其中省級資金補助額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30%,每年可根據省級專項資金預算及企業申請情況動態調整補助比例。每個年度每家企業補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省級資金補助額度不超過12萬元。

關於補助範圍,《實施細則》明確,創新券用於補助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研發過程中向境內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所産生的費用。科技創新服務範圍調整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大數據技術服務和産品檢驗檢測5方面內容。

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指直接應用於企業産品研發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許可活動,應簽訂相關合同並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登記,且合同總額須不超過100萬元。

記者從省科技廳了解到,2021年度省級創新券補助資金補助額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各地視情況補足其中的20%部分。今年申請補助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在2020年或至申請截止日(2021年5月10日)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其科技創新服務支出費用鬚髮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記者 李珂)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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