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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面清理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規章和文件

2021-04-18 09:15 來源: 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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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清理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規章和文件——
向“文件打架”開刀

清理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文件2657件,35件規範性文件被修改、廢止或宣佈失效,4項證明事項被取消……

近日,省司法廳公佈2020年對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規範性文件及證明事項開展專項清理工作的結果。

“今年,我們將繼續開展‘清文件,優化制度供給’專項行動,實現2021年以前制定的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規章、規範性文件100%清理,新制定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100%審核,不再讓‘文件打架’。”省司法廳有關負責人説。

與優化營商環境相抵觸?刪改!

去年8月,全省開展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規範性文件和證明事項專項清理工作。

根據要求,規範性文件主要內容和證明事項與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相抵觸的,要明令廢止;規範性文件部分內容和證明事項與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予以修改,證明事項要予以取消。

為此,省司法廳緊扣政策,梳理出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規範性文件35件。

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內容,刪除——

《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第五部分第(一)項規定,從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徵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要全額返還、專項用於發展城市公共交通事業。

省司法廳認為,該內容隱含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違反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規定,故將其刪去。

不合理的證明性事項的規定,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防範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若干規定的通知》第十條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或投資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

省司法廳認為,該規定為當事人增添了不必要的負擔,該證明性事項可由主管部門利用大數據核查驗證,故將其修改為“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不適應經濟發展實際的內容,也要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的意見》第三部分第(八)項規定,依法查處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及流動攤點等無照商販的經營行為。

省司法廳認為,該規定不利於小商販生存發展,故將其修改為“依法查處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佔道經營行為”。

“地毯式”清理,6月底前公佈全面清理結果

根據專項清理工作方案,前期清理範圍主要包括不當限制企業生産經營、企業和居民不動産交易等民事主體財産權利行使的規定;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中設置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的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單位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服務條件、收取不合理費用的規定等。

截至目前,共清理出與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不一致的省政府規章13部,對28件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對3件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對4件規範性文件宣佈失效,對省本級設定的4項證明事項予以取消。

“今年,‘清文件,優化制度供給’專項行動將繼續開展。”省司法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重點針對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文件打架”以及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限制公平競爭、干預市場主體自主經營等問題,破除制度性障礙,持續釋放“制度紅利”。

今年3月,省司法廳已印發《關於開展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政府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收集梳理清理意見。

4月底前,省司法廳將牽頭對清理意見開展審查,形成清理結果。5月底前,將按照立法程序,將清理結果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於6月底前根據會議審議意見修改完善清理結果,以省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公佈。

“規範性文件方面,我們將在前期清理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回頭看’,組織各地各部門對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實施‘地毯式’清理,不斷優化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和開放環境。”該負責人説。(記者 曾雅青 通訊員 郭振威)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孟鐘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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