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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2021-07-29 20:2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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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29日電(記者安蓓)國家發展改革委29日稱,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提升電力系統整體利用效率,部署各地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要求,各地結合當地情況,積極完善峰谷電價機制,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1。

由於電能無法大規模存儲,生産與消費卻需要實時平衡,因此不同用電時段所耗用的電力資源量不同,供電成本差異很大。分時電價機制是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一項重要機制安排。通過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引導電力用戶儘量在高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從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升系統整體利用效率。

據了解,目前我國已有29個省份實施了分時電價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我國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電力消費結構加快變化,用電負荷呈現冬夏“雙高峰”特性,保障電力安全經濟運行面臨更大挑戰,對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提出迫切要求。

通知明確,各地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主要基於系統最高負荷情況合理確定尖峰時段,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係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要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合理確定時段劃分、電價浮動比例。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要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繼續堅持保持電網企業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原則。“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電網企業不會因此‘多收錢’。”

這位負責人説,由於合理拉大峰谷電價價差,高峰時段的電價會有所上調,低谷時段的電價會有所下調,能夠錯峰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下降,在高峰時段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有所上升,符合“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同時,考慮到部分商業用戶錯峰用電難度大,同時明確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各地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

通知同時明確,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廣居民分時電價政策,逐步拉大峰谷電價價差。這位負責人説,目前全國已有14個省份出臺了居民峰谷電價政策,峰谷電價價差相對較小,一些地方僅設定平段電價和谷段電價,未設定高峰電價,且多數地方允許居民用戶自行選擇是否執行峰谷電價。總的看,此次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居民用電價格影響較小。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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